[索 引 号]
1150023770943747XE/2023-000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发改罚〔2023〕1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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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改罚〔20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县汇馨环卫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江,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附属楼

2017年9月下旬,因连续强降雨,导致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斜坡体变形。县城管局于2018年3月26日向县国土房管局报送《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的函》,2018年4月23日,县国土房管局复函。2018年5月18日,县发展改革委批复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投资概算工程费用501.81万元。县政府领导原则同意县城管局将该项目作为应急抢险项目实施。2018年7月25日,县城管局班子研究确定县汇馨环卫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建设业主,2018年7月30日,县汇馨环卫公司将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直接发包给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合同金额483.80万元,2019年8月27日竣工。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县汇馨环卫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的函》(巫山城管函〔2018〕19号)、巫山县城管局《关于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建设的请示》(巫山城管文〔2018〕54号);

2.县发展改革委《巫山县西转盘拟建停车场北侧不稳定斜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投资概算批复的复函》(巫山发改函﹝2018﹞26号)。

我委按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1号)送达县汇馨环卫公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县汇馨环卫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县汇馨环卫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我委决定对县汇馨环卫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汇馨环卫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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