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市政设施及灯饰照明管理所(简称:县市政所),法定代表人:龙能银,地址:巫山县*********办公楼3栋201号
经查实:巫山县污水处理厂周边管网改造应急抢险工程是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水管历史遗留问题,在雨季来临前,为提高该区域排水能力,彻底解决雨污混流现象,2018年4月9日,县城市管理局以巫山城管文〔2018〕14号文请示县人民政府以应急抢险为由不予招标,2018年4月13日县政府领导同意,并要求抓紧实施。2018年4月13日,县市政所将巫山县污水处理厂周边管网改造应急抢险工程直接发包给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80万元,2018年5月15日,咨询公司工程预算编制金额262.20884万元,2018年8月16日竣工,结算金额248.13万元。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县市政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1.巫山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巫山县污水处理厂周边污水管网改造作为应急抢险工程的请示》(巫山城管文〔2018〕14号);
2.《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报告》(重亨伟预字〔2018〕第033号)。
我委按程序于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2号)送达县市政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县市政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县市政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我委决定对县市政所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市政所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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