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罚〔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县汇馨环卫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江,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文体广场公厕附属楼
经查实:2017年10月14日,铜鼓镇铜鼓村2社场镇段发生大规模滑坡险情。2018年3月26日,铜鼓镇政府书面报告县政府,县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研究铜鼓镇场镇滑坡抢险治理工作,决定由县城管局负责,尽快启动规划设计和资金测算,按照应急抢险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汛期来临之前完工并投入使用。该项目概算投资420万元。2018年5月16日,县汇馨环卫公司将巫山县铜鼓镇应急抢险雨水工程直接发包给重庆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355.95万元,2018年10月10日竣工。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县汇馨环卫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1.《铜鼓镇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铜鼓镇场镇道路塌陷应急治理的请示》(鼓府文〔2018〕3号)、《巫山县城市管理局班子会会议纪要》(2018-3);
2.巫山县汇馨环卫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18-3)。
我委按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3号)送达县汇馨环卫公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县汇馨环卫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县汇馨环卫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我委决定对县汇馨环卫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汇馨环卫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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