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3747XE/2023-000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发改罚〔2023〕4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应急处置工程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应急处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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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改罚〔202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县建集团),法定代表人王鉴鑫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1号楼

经查实:2021112巫山县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出现险情2021114县规资局向县政府呈报《关于龙门街道梨早路K0+980-K1+340段滑坡的调查报告》2022117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县政府呈报《关于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冉家湾滑坡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报告》2022215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原则同该项目为应急抢险项目。2022226建集团委托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场实施应急处置工程2022712建集团与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297955万元。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1.巫山县规资局《关于龙门街道梨早路K0+980-K1+340段滑坡的调查报告》(巫山规资〔202116号)、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冉家湾滑坡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建集团提交的《巫山县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基本情况汇报》。

我委按程序于3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4号)送达建集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告知建集团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建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我委决定对建集团处以罚款21的行政处罚

建集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3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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