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罚〔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县城建集团),法定代表人:王鉴鑫,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1号楼
经查实:2021年1月12日,巫山县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出现险情。2021年1月14日,县规资局向县政府呈报《关于龙门街道梨早路K0+980-K1+340段滑坡的调查报告》,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县政府呈报《关于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冉家湾滑坡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报告》。2022年2月15日,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该项目为应急抢险项目。2022年2月26日,县城建集团委托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场实施应急处置工程,2022年7月12日,县城建集团与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应急处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2979.55万元。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县城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1.巫山县规资局《关于龙门街道梨早路K0+980-K1+340段滑坡的调查报告》(巫山规资〔2021〕16号)、重庆市二零八地质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巫山县龙门街道梨早村冉家湾滑坡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县城建集团提交的《巫山县梨早村11社冉家湾滑坡基本情况汇报》。
我委按程序于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4号)送达县城建集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县城建集团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县城建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我委决定对县城建集团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城建集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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