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龙盛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县龙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华,地址:茗**庄
经查实:2019年11月8日,龙盛家园安置房后侧出现险情。2020年4月29日,县龙盛公司以应急抢险的名义与重庆市二零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龙盛家园安置房后侧滑坡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800万元,2021年5月25日完工。
县龙盛公司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符合应急抢险直接发包的条件,应公开招标,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县城新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实施龙盛家园安置房后侧滑坡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相关事宜会议纪要》(第四期);
2.县城新区建设指挥部2020年第一次议纪要(2020-1);
3.县政府领导对县发改委《关于龙盛家园安置房后侧滑坡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有关工作建议的报告》的批示件;
4.县发改委《关于龙盛家园安置房后侧滑坡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巫山发改审〔2020〕254号);
5.施工合同;
6.知情人的调查笔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委按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5号)送达县龙盛公司,告知县龙盛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县龙盛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决定对县龙盛公司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龙盛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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