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3747XE/2023-000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发改罚〔2023〕7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应急治理工程
[ 成文日期 ]
2023-03-16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应急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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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改罚〔2023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龙盛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县龙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华,地址:茗**庄

经查实:202110月,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发生险情。直至2022613日,县龙盛公司将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应急治理工程直接发包给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金额2332.51万元,预计20236月完工。

县龙盛公司以应急抢险的名义将该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企业,不符合应急抢险直接发包的条件,应公开招标,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县规资局向县城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治理的函》(巫山规资函〔2021372号)、县政府领导对县城新区管委会《关于将巫山县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应急治理工程纳入地灾应急抢险项目组织实施的请示》(新建管委文〔202125号)的批示件县政府领导对县规资局《关于巫山县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尽快开展工程治理的报告》(专题2022-56号)的批示件、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巫山县龙盛公司专题会议纪要(2022-2);

2.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巫山县龙门街道黑梁子安置房8#楼斜坡应急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巫山发改审〔2022125号);

3.施工合同;

4.知情人的调查笔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委按程序于20233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7号)送达县龙盛公司,告知县龙盛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县龙盛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决定龙盛公司处以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龙盛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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