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罚〔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龙盛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县龙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华,地址:茗**庄
经查实:2018年7月28日,金鸡岭不稳定斜坡出现险情。2018年9月10日,县龙盛公司将龙水村金鸡岭不稳定斜坡应急处置工程中的龙水中小学排水工程拆分出来与巫溪县金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760万元,2018年12月3日完工。
县龙盛公司以应急抢险的名义将项目拆分直接发包给施工企业,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县政府领导对县规资局《关于江东新区中医院分院至黑梁子安置小区一带变形情况的报告》(巫山国土房管文〔2018〕313号)批示件;
2.县发改委《关于金鸡岭不稳定斜坡应急处置工程概算的批复》(巫山发改〔2018〕522号);
3.县城新区建设指挥部第七次会议纪要(2018-7);
4.施工合同;
5.知情人的调查笔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委按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8号)送达县龙盛公司,告知县龙盛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县龙盛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决定对县龙盛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龙盛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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