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市巫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交建集团,原县交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铼,地址:巫山县*******77号
经查实:受2018年6月18日特大暴雨影响,19日凌晨2:30分左右,两坪乡石龙村697+200-320路段发生强变形,造成道路和沿线山体滑坡,对G348国道交通和上部5户23人的房屋造成破坏。县政府领导同意2018年7月10日县交委呈报的《关于S901金盆寺至哨路段升级改造工程等两个应急抢险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招标的请示》。县交通开发公司于2018年9月7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与重庆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751.35万元,9月7日开工,9月30日完工。
县交通开发公司将两坪乡石龙村4组G348国道里程697+200-320段红石包滑坡治理工程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符合应急抢险直接发包的条件,应公开招标,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县交委《关于S901金盆寺至哨路段升级改造工程等两个应急抢险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招标的请示》(巫山交通文〔2018〕105号);
2.《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收文办字2018-996);
3.施工合同;
4.调查笔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委按程序于2023年3月9日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3〕10号)送达县交建集团,告知县交建集团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县交建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决定对县交建集团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县交建集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149010104000665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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