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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0943747XE/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发改罚〔2024〕1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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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改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QGFQ7N

住   址:重庆市*******1栋9-3

法定代表人:翁远俊                                        

身份证件号码:502**********4441

2023年11月8日,巫山县水利局向本委移送2022年度三峡后续项目水利部内部审计发现巫山县大昌镇移民社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存在未按规定招标投标问题线索,本委于2023年1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9日,巫山县大昌镇移民社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人为大昌镇人民政府。2022年6月1日,该项目在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当事人为中标人。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其中成品石材浮雕暂估价4467674.46元,并约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2022年8月,当事人以询价方式确定盛晨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为浮雕墙石材供应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文件(部分)

3.中标人投标报价文件

4.项目施工合同

5.材料购销合同(红砂浮雕订购)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7.授权委托书

8.调查笔录

本委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规定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2023年12月21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4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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