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罚〔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巫山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陶蓉,地址:巫山县*******277号。
经查实:你院在实施巫山县中医院摩天岭医院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拆分施工阶段勘察规避招标。2020年7月24日,你院召开党总支委会议,将摩天岭医院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勘察孔底钻探以竞争性比选方式选取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为勘察单位,同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97.98万元;后与重庆市二零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巫山县中医院摩天岭医院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补充勘察室内试验及场地物探》合同(无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18.985万元。
(二)拆分场地平整工程规避招标。2020年8月11日,巫山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巫山县中医院摩天岭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巫山发改审〔2020〕135号)该项目估算总投资7684万元,场地平整为该项目建设内容之一,2022年4月12日,你院召开党委第六次会议将摩天岭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以竞争性比选方式选取重庆端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2022年4月13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35.559168万元,2022年8月25日竣工验收。2022年8月4日,你院将摩天岭医院二期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中的挡土墙工程直接与重庆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68.611026万元,2022年9月30日完工验收。
(三)空调采购未招标。你院摩天岭医院建设项目(一期)(装修工程)于2022年7月18日公开招标,在建设过程中,2022年9月19日,你院党委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取消招标的建设内容地暖工程,采用中央空调供暖及制冷。你院对中央空调采购不是向原合同中标人—四川鼎千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采购货物,而是以竞争性比选方式选取重庆市铭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为供货商, 并于2022年9月27日与供货商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28.108173万元,工程已完工验收。
你院将必须招标的勘察、场地平整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及应招标的空调采购不招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16号令)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规避招标、不招标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
1. 巫山县审计局《关于巫山县中医院部分工程涉嫌应招标未招标、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等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书》;
2.巫山县审计局移送的巫山县中医院摩天岭医院建设项目勘察、场地平整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及应招标的空调采购审计取证记录;
3.知情人的调查笔录。
我委按程序于2024年2月18日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巫山发改罚先告〔2024〕1号)送达你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你院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你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之规定,我委决定对你院将勘察、场地平整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及应招标的空调采购不招标共涉及合同金额849.243367万元的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
你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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