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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0943747XE/2024-000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发改罚〔2024〕4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文产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04-09
[ 发布日期 ]
2024-04-11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文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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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改罚〔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市巫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894798X7

住   址:巫山县********333号

法定代表人:何贵勇                                        

巫山县审计局2024年1月3日向本委移送当事人存在1个项目涉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程序的问题,本委经核查后于2024年1月23日予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1年9月30日,巫山县曲尺乡乡村振兴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本委备案,当事人为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包括权发脆李产业示范园建设工程和柑园旅居社区经营业态综合建设工程,总投资11311万元,建设工期24个月。

当事人在实施过程中,从该项目中拆分出巫山县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农家书屋共享客栈)、权发罗元德和张发宽民宿改造等15个限额以下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分别发包给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涉及合同金额2533.08万元。其中巫山县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农家书屋共享客栈)等9个项目已接受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巫山县审计局移送的证据资料

3.有关项目支付情况

4.调查笔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2024年3月19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190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项目合同金额371.3万元的10‰计37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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