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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0943747XE/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发改罚〔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发改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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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发改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WJMC20  

住所(住址): 巫山县****************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勇

身份证号码:5****************7       

根据2024年12月31日县政府办公室调研顺山望江府房地产项目工作会议,县发展改革委知悉了巫山县边贸文体活动中心未批先建问题。我委于2025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张明、张怀海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围绕当事人涉嫌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重庆顺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巫山县巫峡镇龙井大道323号A03-02号地块规划建设市民公共活动广场。该项目于2021年5月开工建设,预计2026年5月完工,总投资1.2亿元。但该项目在开工前未在我委备案。我委于2025年1月16日要求顺山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前就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事宜进行整改,但顺山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实施工程的相关会议记录、施工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在实施巫山县边贸文体活动中心项目开工前未在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备案。

2024年12月3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2月9日前予以改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2024年12月13日本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

本委认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当事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到本委备案,违法了上述规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银行账号:3***************5,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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