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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3-000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石柱电站)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10-19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石柱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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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经信罚〔2023〕0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石柱电站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九镇村2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光英     联系电话 185*******8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3年9月11日上午,巫山县经信委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巫山县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石柱电站进行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发电工人付善元、唐昌焱未取得电工证上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巫山经信责改〔2023〕069号);2.《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9月11日11时03分至12时29分);3.现场安全管理员付善元、现场发电工唐昌焱的询问笔录;4、巫山县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石柱电站法人易光英的询问笔录;5.现场检查照片6张;6.询问笔录现场照片6张、影视记录3份。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巫山县宜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石柱电站负责人易光英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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