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3-000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展鸿液化气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展鸿液化气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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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经信罚〔2023〕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展鸿液化气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铜鼓村2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维平        联系电话 139*******8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4日上午,巫山县经济信息委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巫山县铜鼓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你山县展鸿液化气经营部在铜鼓场镇天子街162号门市内违规储存液化气实瓶(15kg/瓶)14个、液化气空瓶(15kg/瓶)4个、二甲醚实瓶(15kg/瓶)5个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巫山经信责改〔2023〕079号);2、《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0月24日11时40分至13时12分);3、巫山县展鸿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邓维平的询问笔录1份;4、现场检查、复查照片6张;5、现场询问照片2张、影视记录1份。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巫山县展鸿液化气经营部在铜鼓场镇天子街162号门市内存放的液化气实瓶、二甲醚实瓶数量较大,该处门市周边房屋稠密、人口密集,存在较大或严重安全隐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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