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经信罚〔2024〕003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军军液化气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军军液化气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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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经信罚〔2024〕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军军液化气经营部

地 址:巫山县大昌镇西堡岭深圳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梅        联系电话 156*******2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4年4月25日下午,巫山县经济信息委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在对大昌镇进行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巫山县军军液化气经营部在大昌镇深圳路老派出所巷道的天然气调压箱、燃气表旁的摩托车上违规存放液化气15Kg/瓶实瓶5个。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巫山经信责改〔2024〕027号);2.《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4月25日17时13分至17时56分);3.巫山县军军液化气经营部负责人何泽梅、巫山县军军液化气经营部安全管理员谭开军的询问笔录各1份;4.现场检查照片4张、复查照片2张;5.影视记录3份。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详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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