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709472398L/2024-00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经信罚〔2024〕006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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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经信罚〔2024〕0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二坪子24幢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130*******6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4年6月7日上午,巫山县经济信息委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巫山县高唐街道在城区二坪子进行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在高唐街道巫峡路621号门市内储存液化气实瓶15Kg/瓶39个,液化气实瓶5Kg/瓶9个;二甲醚实瓶15Kg/瓶22个,二甲醚实瓶5Kg/瓶1个;液化气空瓶15Kg/瓶37个,液化气空瓶5Kg/瓶8个。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巫山经信责改〔2024〕036号);2.《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6月7日9时40分至11时29分);3.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负责人邓*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安全管理员黎*的询问笔录各1份;4.现场检查照片4张、复查照片2张;5.影视记录3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负责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保证不再违法违规储存经营液化气,且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巫山县名歆水屋桶装矿泉水经营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详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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