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经信罚〔2024〕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上升经营部
地 址: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4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全 负责人联系电话:159*******5
违法事实基本情况:2024年10月8日,我委收到群众举报,具体内容为:“长期以来,在重庆市巫山县上升街147号的商铺,在该地经营和存放煤气罐”。2024年10月10日,县经济信息委执法人员联合巫山县高唐街道到现场检查发现: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上升经营部在巫山县高唐街道上升街147号对面的停车场停放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渝DZR931)上违规存放液化气实瓶15Kg/瓶4个,二甲醚实瓶15Kg/瓶15个。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件》一份;2.《现场检查方案》(巫山经信检查〔2024〕115号)一份;3.《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10月10日9时5分至10时43分);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巫山经信责改〔2024〕60号);5.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上升经营部现场负责人吕*翠、安全管理员黄*及法定代表人吕*全的询问笔录各1份;6.现场检查照片4张、复查照片2张、现场询问笔录照片2张;7.影视记录4份;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9.公司现场负责人吕*翠、安全管理员黄*、法定代表人吕*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上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吕*全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详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010104000665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巫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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