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能职责

日期:2023-11-08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业、信息化和发展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以及用于工业信息化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和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和组织重大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的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并提出近期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进行预警预测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
    (四)负责拟订年度工业调控目标并组织落实;承担煤、电、工业用油、气、运和重要物资的平衡调度责任;负责工业品及重要物资运输的协调平衡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管理国家药品储备。
    (五)负责盐行业管理和监督,牵头拟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食盐专营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储备盐管理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发展稳定;负责盐业统计分析。
    (六)研究拟订工业技术进步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计划,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和高新技术推广;负责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战略的推进。

(七)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的行业管理,引导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和帮助其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对全县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进行指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商引资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向上级推荐企业上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企业信息网络建设,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等服务;联系和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向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全县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投资方向、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八)负责电力、天然气的行政管理;负责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等的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行业管理;负责对铁矿实施行业管理,对全县铁矿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开展铁矿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非法开采、运销铁矿资源行为;负责对民用船舶实施行业管理和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和指导经济信息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依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执法。
    (十)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引导和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指导和促进创意产业发展,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
    (十一)指导协调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企业布局调整,指导本委受淹工矿企业破产和关闭工作,指导企业加强管理;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减员增效、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协调本县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促进特色工业发展。

(十三)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协调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工作;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和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负责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管理;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四)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
    (十五)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企业培训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十七)牵头军民融合发展方面的工作。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军民融合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市委和县委有关工作要求,汇总全县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组织研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研究拟订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综合协调军民融合发展工作,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研究提出军民融合发展各领域相关重大问题处理意见。
    (十八)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煤炭、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生产、工业园区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