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申请条件
(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注明与死者关系;
(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三、办理流程
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医学证明》,医务科加盖公章。
四、服务要求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医务科加盖公章后交给死者家属。
2.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3、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5、《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6、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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