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服务地点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申请条件
患者填写并递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四、服务要求
1.服务热情,认真接待患者,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向患者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县卫生健康委进行审查。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审查实行“两级审查、三级负责制度”。
(一)审查时限:10日以内。
(二)审查内容:1、申请人的资格;2、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管辖权限;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效;4、医疗事故争议内容;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三)审查方式:1、两级审查,即:具体经办人员审查、签字;科长审查、签字;2、三级负责,即:具体经办人员、科长、主任三级负责制。
3.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人员不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
(二)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管辖权限的;
(三)超过法定时限的;
(四)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五)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六)非法行医的。
4.不予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5、经两级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由具体经办人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受理审批表》,逐级审批。
6、同意受理的,发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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