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1.辖区内居住的3月龄及以下的儿童。2.辖区内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0—6岁儿童。3.转介到本辖区的0—6岁儿童。4.辖区内托幼机构中的所有儿童。
服务机构名称:辖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地点:辖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全年。
服务项目和内容:1.建立健康档案。2.新生儿家庭访视。3.满月健康管理。4.婴幼儿健康管理。5.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6.健康问题处理。
服务流程:
服务要求:
1.提供儿童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设备。在进行眼及视力保健服务时,须按照国家《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进行。
2.按照国家儿童保健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服务、追踪与随访工作。从事儿童健康服务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适龄儿童信息,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4.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和免费项目,并在服务区域进行宣传,使更多的儿童家长知晓并愿意接受服务。
5.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6.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7.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