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字号:
分享:
打印:

巫山府办发〔2019〕91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健康扶贫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医疗救助工作可持续性实施,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达到“治愈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健康扶贫医疗基金救助标准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8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庆市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计划》(渝卫发〔2018〕76号)精神,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农村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就医,自付比例控制在合规医疗总费用的20%以内;农村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自付比例控制在合规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超出部分由县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给予补助。《巫山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巫山卫发〔2017〕173号)中“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救助最高500元/人;县属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救助最高1000元/人;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民政救助、商业保险、医院减免后自付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的予以全额补助;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救助对象分别按5%(乡镇街道医院)、10%(县级和市级指定三甲医院)的比例自付”不再实施。

(二)优化医院减免标准

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农村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县域内县级医院门诊减免4元/次、住院12元/天;乡镇医院门诊减免2元/次、住院6元/天。《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医院减免项目的通知》(巫山卫发〔2018〕27号)中“免120急诊费、二级护理费自付部分、住院诊察费自付部分、门诊诊察费自付部分、床位费自付部分”不再实施。

(三)严格执行农村贫困人口医保目录内费用标准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8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庆市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计划》(渝卫发〔2018〕76号)精神,从2019年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原则上达到医疗总费用的90%以上。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承担,不得计入医疗总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形成健康扶贫工作合力。县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履行健康扶贫牵头责任,强化统筹,建立工作台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

(二)加强资金监管,落实投入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筹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和审计,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健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严肃查处“欺诈医疗”等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健康扶贫资金科学使用、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多角度、多方位宣传解读健康扶贫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正面引导群众科学就医、理性就医。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