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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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卫发〔202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代管)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作用。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规定,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详见附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信息: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者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结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可以收费,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六条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管理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承办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统一受理、协调管理、维护更新本机构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机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评议;

(六)指导、推进、监督本机构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八)承担与本机构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发布时限要求,对发布期满的信息及时撤销,并规范管理。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正常医疗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个人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公开内容审核校对机制。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要求进行。

(一)审查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二)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送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认为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五)符合规定解密条件的,解密后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得涉及不相关的个人信息内容。

(一)发现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风险时,要及时与信息提供部门沟通,消除隐患;

(二)加强转载信息审核,不得转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稿件;

(三)对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个人权益受损,或者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应公开信息的,均要及时纠正;

(四)公开不满14周岁未成年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从严把关。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内容审核校对应当严把信息政治关、质量关,确保信息内容准确完整、来源正规合法。

(一) 内容真实,政治立场鲜明,符合国家政策,时效性强;

(二) 用语规范,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规范,遵守文题相符基本要求;

(三) 表述准确,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或者不确定性词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经调查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节采用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所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者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3.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5.健康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6.急救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7.血站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8.其他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附件1: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及人员识别

机构信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诊疗科目及机构基本信息等

机构标识

等级评审、医保定点、教学任务等名称标识

人员识别

医护、行政及后勤等人员标识:姓名、科室(部门)、职务(职称)等

设备及技术许可

设备准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

技术备案

依法开展的特殊临床技术、限制性医疗技术、检验项目名称及有效期,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特殊实验室检查等

研究平台情况

重点研究平台

国家级、市级等临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平台等

价格

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等

药品耗材

药品、医用耗材品规及价格等

服务类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内容导引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

公卫措施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服务类

诊疗服务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专业介绍

专业方向,临床、检验、检查等专业服务项目名称及特色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就诊须知

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预约诊疗

需要或者可以预约的挂号、诊疗、临床检验、检查等的预约途径、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检验检查

进行临床检验、超声、影像学等辅助检查的流程、须知、注意事项,报告获取时间及方式等

分级诊疗

分级诊疗的双向转诊服务内容、机构、流程、联系方式等;医联体业务合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家介绍、服务内容、流程、联系方式等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收费等

社区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门服务项目等服务流程、内容、联系方式等

特需诊疗

特需诊疗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和导引

临床研究

开展临床试验、临床研究项目及知情同意、不得收费等有关要求

行风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等

服务类

行风与投诉

医疗秩序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健康保健及疾病防治、康复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时间、内容、地点

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特殊人群

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标识等

收费查询

查询的方法、流程、地点和导引路线等

医保服务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

复印病例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注: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互联网医院等按照此目录执行;疗养院、护理院、护理站、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其他检查、检验、诊断、治疗机构参照此目录执行,有相关信息的应主动公开。

附件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及人员识别

机构信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诊疗科目及机构基本信息等

人员识别

医护、行政及后勤等人员标识:姓名、科室(部门)等

准入许可

设备准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

价格

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等

药品耗材

药品、医用耗材品规及价格等

服务类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内容导引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

公卫措施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诊疗服务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专业介绍

专业方向,临床、检验、检查等专业服务项目名称及特色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就诊须知

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服务类

诊疗服务

预约诊疗

需要或者可以预约的挂号、诊疗、临床检验等的预约途径、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检验检查

进行临床检验、超声影像等辅助检查的流程、须知、注意事项,报告获取时间及方式等

分级诊疗

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或者专科医院名称;向上级医院转诊及接收上级医院向本院转诊的服务内容、机构、流程、联系方式等;医联体及县域医共体业务合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家介绍、服务内容、流程、联系方式等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收费等

服务内容

各科室(部门)设置名称、医疗服务内容,医联体合作机构、下沉专家介绍、出诊时间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等服务内容、责任医生、服务区域、联系电话等

服务范围

本机构服务区域范围,服务区域内人群的基本情况、重点人群基本情况

服务流程

门诊、急诊服务流程;留观、住院服务流程;双向转诊服务流程

行风与

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等

医疗秩序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服务类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健康保健及疾病防治方面的科普知识

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时间、内容、地点

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特殊人群

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标识等

收费查询

查询的方法、流程、地点和导引路线等

医保服务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

复印病例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等按照此目录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此目录执行,有相关信息的应主动公开。

附件3: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及人员识别

机构信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及机构基本信息等

机构标识

等级评审、医保定点、教学任务等名称标识

人员识别

医护、行政及后勤等人员标识:姓名、科室(部门)等

准入许可

设备准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

研究平台情况

重点研究平台

国家级、市级等临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平台等

价格

服务价格

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等

药品耗材

药品、医用耗材品规及价格等

服务类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内容导引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

公卫措施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诊疗服务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专业介绍

专业方向,临床、保健、检验、检查等专业服务项目名称及特色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就诊须知

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预约诊疗

需要或者可以预约的挂号、诊疗、临床检验、检查等的预约途径、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服务类

诊疗服务

检验检查

进行临床检验、超声影像等辅助检查的流程、须知、注意事项,报告获取时间及方式等

保健管理

院内妇幼保健管理,本辖区妇幼保健三级网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本单位开展的妇幼保健服务项目

院外妇幼保健管理,辖区妇幼保健工作运行程序,包括母子健康手册发放和使用、婚前医学检查等流程和注意事项;妇幼健康领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惠民政策措施介绍

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时间及地点等

行风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等

医疗秩序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及妇幼保健方面的科普知识等

健康教育

开展常见妇幼疾病防治等健康教育活动时间、内容、地点

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特殊人群

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标识等

收费查询

查询的方法、流程、地点和导引路线等

医保服务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

复印病例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注: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站、妇幼保健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按照此目录执行。

附件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及人员识别

机构信息

机构的设置依据及相关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基本信息等

人员识别

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疾病防控、行政及后勤等工作人员标识:姓名、科室(部门)等

准入许可

设备准入

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及实验设备的使用许可等

价格

服务价格

服务项目价格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等

研究平台情况

重点研究平台

国家级、市级等临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平台等

服务类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内容导引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公共卫生服务

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含节假日)、服务流程、服务预约方式等

服务项目

所承担的政府委托公共服务项目及为社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

免费治疗

国家对特殊公共卫生疾病免费治疗的相关规定等

预防接种

接种单位的地点、服务时间、疫苗种类及生产企业等

传染病防控

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等

服务类

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危害因素

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与防控,环境危害因素监测资质、内容与办法,营养监测与营养改善、学生常见病和相关危害因素控制等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受理途径及联系方式

行风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纠纷处理的程序和相关职能部门电话、地点等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科普知识、专项传染病防控知识、预防免疫相关政策知识等

健康教育

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活动时间、内容、地点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附件5:健康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信息

机构的设置依据及机构基本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基本信息等

人员识别

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疾病防控、行政及后勤等工作人员标识:姓名、科室(部门)等

服务类

健康教育信息

开发的健康教育信息

健康教育材料

开发的健康教育材料

健康教育活动

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情况

人员培训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培训的情况

技术指导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指导情况

监测与评价

健康素养监测报告等

政策宣传

开展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注:健康教育中心、健康教育所等按照此目录执行。

附件6:急救中心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及人员识别

机构信息

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执业范围及机构基本信息等

人员识别

急救人员姓名标识等

价格

服务价格

急救车使用、院前急救、院前危急重症抢救及其他服务项目、价格计价标准等

服务类

急救服务

呼叫须知

正确拨打120的具体流程、方法及提供呼叫者需要告知的内容情况等

服务范围

本机构服务区域范围,分站的设置情况,服务区域内人群的基本情况,重点人群接受服务的人数

服务流程

接诊、急救、抢救、转运等流程

派车原则

派车车次、主要病种排序等依法应当公开的统计数据;120指挥调度中心调派急救车原则介绍

转送原则

急救转送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特色服务

大众急救培训、大会医疗保障、急救呼叫器、航空急救、水上急救等,包括简介信息、课程、收费、联系方式、急救知识等

车辆甄别

本机构急救车辆的总体情况,种类、数量、分布等

本机构急救车辆的识别情况,统一标识、车号、编号及特征等

急救设备

急救车配备仪器名称等

行风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科普健教

急救科普

急救科普知识及宣传教育等

健康教育

开展急救知识科普、技能培训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等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特殊人群

对老年人、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服务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注:急救中心、急救站等按照此目录执行。

附件7:血站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及人员识别

机构信息

《血站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及机构基本信息等

人员识别

采血人员姓名(或工号)标识等

价格

服务价格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服务类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固定采血点(室)路线指引,周边公共交通线路、周边停车场位置、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行车指引等

流动采血车

流动采血车设置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献血服务

服务时间

中心、站(点)、采血车开展采血服务的时间(含节假日)

献血服务

献血流程、献血服务热线、献血须知

权利义务

献血者的体检、献血者应遵守的献血规定等

健康咨询

窗口设立联系方式、科普宣传、健康教育

血液检测

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

献血者用血

献血者本人及亲属临床用血相关政策、费用减免流程等

激励政策

无偿献血表彰和激励政策的相关信息等

注意事项

献血前后的注意事项

行风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地点、联系方式等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献血、输血与健康方面的科普知识,血液储存、使用科普知识

健康教育

开展科普健康教育时间、内容、地点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用血者服务

用血流程、注意事项、稀缺血液登记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附件8:其他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

信息名称

基本内容

资质类

机构及人员识别

机构信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机构的设置依据及相关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基本情况等

机构标识

等级评审、医保定点、教学任务等名称标识

人员识别

医护、行政及后勤等人员标识:姓名、科室(部门)等

设备及技术许可

设备准入

对用于医疗服务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

技术准入

核准开展的各项诊疗、公共卫生技术及特殊临床检验项目的名称及有效期等

研究平台

重点研究平台

国家级、市级等临床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平台等

价格

服务价格

医疗、公卫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等

药品耗材

药品、医用耗材品规及价格等

服务类

环境导引

交通导引

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院内停车场、院内行车指引、停车收费标识等

内部导引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

公卫措施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安全警示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应急指引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诊疗服务

服务时间

门诊、急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病房探视时间及各项服务的办理时间等

专业介绍

专业方向,临床、检验、检查等专业服务项目名称及特色服务的相关内容等

就诊须知

门诊、急诊就诊流程、就诊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住院须知

办理住院的手续及流程、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等

服务类

诊疗服务

预约诊疗

需要或者可以预约的挂号、诊疗、临床检验、检查等的预约途径、流程、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检验检查

进行临床检验、超声影像等辅助检查的流程、须知、注意事项,报告获取时间及方式等

公卫专业

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地方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精神病诊断、结核病防治、皮肤病防治等其他专科疾病防治信息

职业病、放射性职业病、地方病等环境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营养监测与营养改善、学生常见病和相关危害因素控制

行风与投诉

招标采购

执行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行风建设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医疗秩序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患者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投诉途径

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纠纷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科普健教

健康科普

公共卫生、职业健康及疾病防治等科普知识

健康教育

常见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等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便民服务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咨询台(窗口)标识、路线,在线咨询服务等

特殊人群

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标识等

收费查询

查询的方法、流程、地点和导引路线等

医保服务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

复印病例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等

其他信息

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注:职业病防治院、精神卫生中心、血吸虫病防治院、皮肤病防治院等其他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按照此目录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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