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住建罚〔2023〕第42号
当事人: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829703Q |
法定代表人:王定军 身份证号码:511227********2320 |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号12-4-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市巫山县龙江新区龙江大道对巫山县江东新城游客服务中心项目消防设计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 |
主要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资料;4、消防审验违法线索移送通知书 |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使用手册》的规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条以上,属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3万元。大写:(柒万叁仟元整)。 |
被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巫山县支行(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缴纳罚款。到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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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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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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