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住建罚〔2023〕第44号
当事人:重庆城行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CMB768 |
法定代表人:戴建全 身份证号码:510232********0017 |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5号407 |
经查,你(公司)在重庆市巫山县龙江新区龙江大道对巫山龙江新区云水山居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发现该项目5#车库负一层的柴油发电机房,设计中未发现柴油发电机应具备储油量地位报警或显示功能,违反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进行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书面授权委托书、限期整改通知书、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佐证资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本机关对重庆城行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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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巫山县支行(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缴纳罚款。到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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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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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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