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8883206/2024-00039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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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住建罚〔2024〕第1号

当事人:巫山县丰绿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80174831M

法定代表人:常德川

身份证号码:412902*********617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平湖东路335号

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平湖东路335号建设的“巫山县龙潭沟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FM广场项目”房屋预售期间,存在房屋预售首付款资金91689529.00元未进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账户的行为。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主要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2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3、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FM广场中心预售首付款资金统计汇总表;6、转入监管账户明细表;7、FM广场中心正常销售签约汇总表。8、销售房屋首付款(预售资金)应进入监管账户而未进监管账户的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佐证资料。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

被处罚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巫山县支行(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缴纳罚款。到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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