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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办公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兴云路8号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5月1日至9月30日):8:30-12:00,14:30-18:00;冬季作息(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57682366

政府网站: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fzhggwyh_74072/

政务新媒体:“巫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一)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完成资金的筹集、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优化资金使用,严格资金监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县房地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租赁市场秩序。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全县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拟订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城市标准化建设。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环境卫生、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

(八)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服务职能,负责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

(九)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发。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进产业现代化。

(十一)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

(十二)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十三)负责城区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区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市政设施维护管理。

(十四)组织编制县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场镇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和园林植物保护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

(十七)负责城市更新工作的全面统筹。拟订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十八)负责城市修补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九)指导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备案、信息普查管理及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城区路内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二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市及水域环境卫生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乡镇(街道)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二)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乡镇(街道)规划区内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户排水水质监测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二十四)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五)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负责依法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

(二十九)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承担本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三十)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分工。县住房城乡建委承担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业主开发管理的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维护管理。街道办事处承担社区居民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绿化管护。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其他单位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关于供水节水排水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水利局具体负责乡镇(街道)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办公室(财务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值班、财务、审计、档案、统计、政务公开、公务接待、国有资产管理、节能降耗等工作。承担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综合性重要文稿和领导重要讲话材料起草审核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科(党建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宣传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退休人员管理、机关党建、群团统战、科技推广应用等工作。承担党组织中心组学习、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所属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及社会组织党建群团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信访科。负责系统内法治政府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信访稳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等工作。承担拟定系统内法制工作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并督促落实。统筹系统内信访事项的处置、复查和人民调解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负责拟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建筑、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和建筑、监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造价行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承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停车、供水节水、建筑垃圾处置和建筑渣土准运、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建筑起重机械及夜间施工等行政审批。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服务。负责本地建筑材料价格、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等工作。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统筹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营商环境、系统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质量安全管理科。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各类应急调度、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工作。统筹拟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制度,城市运行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城乡建设管理科。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合同谈判、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负责农村旧房政治提升、农村危房改造、农房建设技术推广、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备案,商品房销售、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村镇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指导国有建设用地上和集体建设用地限额以上村镇工程的建设管理。统筹拟定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政策,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督促落实。统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项目规划管理科。负责拟定城乡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建设项目谋划,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进行分析论证,推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资金筹集等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前期各项工作。参与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项目招标、合同谈判、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和考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房屋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评估、房改售房资金监管,直管公房、公有房屋改革管理,物业管理,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指导,白蚁防治及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等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监管,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监管等工作。统筹拟定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发展和住房改革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容环卫科。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水域清漂、垃圾分类、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信息化等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补偿费、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生活垃圾、水域垃圾、建筑垃圾、化粪池、公厕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建设、管护,公园建设、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绿化市场监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统筹拟定城市市容市貌、园林绿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检查。负责洗车行业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夜景灯饰、道路、桥梁、隧道、护栏、停车场、充电桩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户外广告管理,供水、排水、节水管理,城市防涝等工作。负责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等工作。统筹拟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镇管线专项规划、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