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山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相关制度的通知
巫山建发〔2022〕105号
各在巫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检测机构、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和检测行业治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升我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渝建质安〔2020〕53号)文件有关要求,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核查制(试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试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登记制度(试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制度(试行)》六个制度,上述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核查制(试行)
2.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试行)
3.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登记制度(试行)
4.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5.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行)
6.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制度(试行)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核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彻底杜绝伪造虚假检测报告,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巫山县行政区域内在建和新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核查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指派项目管理人员专人对检测报告按要求进行全数逐份核查,并建立核查登记台账(详见附件1)备查。
第五条 核查检测报告时,应通过扫描报告二维码,扫描后的电子检测报告应与纸质检测报告的信息内容完全一致,方可认定为有效的检测报告。
第六条 检测报告无二维码,或者扫描后的电子检测报告与纸质检测报告信息内容不吻合,认定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指派专人对检测报告核查时,应对核查情况按照有效报告和存疑报告分类建立台账。发现真实性存疑报告应及时向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书面报告,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第八条 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建设单位上报的真实性存疑检测报告后,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经核查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的,立即上报县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核查检测报告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应付了事。对该项工作不尽责履职的相关人员,县住房城乡建委将建议建设单位对其调离本项目岗位,且不得在我县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参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季度对辖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检测报告核查台账建立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研判。
附表1
巫山县 项目检测报告核查情况台账(模板)
序号 |
报告类别 |
报告编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核查情况 |
核查人 |
核查日期 |
备注 |
1 |
混凝土、钢筋原材、基桩声测、砂浆等 |
001P0304042000001 |
××检测公司 |
是否有二维码、报告真伪情况 |
×××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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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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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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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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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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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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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把控,规范检测市场乱象,杜绝虚假检测行为给工程实体带来质量隐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渝建发〔2011〕8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巫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申请提前进场服务指导项目)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监督抽检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测。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监督抽检重点为:一是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二是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三是钢筋连接接头;四是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五是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六是地基基础桩身完整性;七是精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抽检重点为:一是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二是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强度;三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四是钢筋连接接头;五是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六是地基基础桩身完整性。
第六条 监督抽检结果存在异常情况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3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登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签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巫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申请提前进场服务指导项目)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将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选取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的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并将该工程签订的所有质量检测委托合同逐份如实填写《巫山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表》(详见附表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单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检测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
第八条 检测单位应建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台账备查。
附表2
巫山县××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台账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资质证书号 |
检测机构资质类别 (专项类别)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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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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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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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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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人员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机构管理水平,杜绝发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况,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巫山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在本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严禁违法违规转包、分包检测业务,严禁出借单位资质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开展检测业务。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确保本机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环境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由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代付,严禁以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第六条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渝建质监〔2017〕22号)文件要求,结合检测资质证书中的项目参数,梳理和完善本单位视频清晰度、覆盖范围、监控角度、网络通畅、保存期限,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确保在开展检测活动时间段(含加值班)内,其检测区域(含收样制样)均应保证视频监控正常开启和储存。建立检测机构内部专人自查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位,检测机构视频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立即上报至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备登记。
第七条 各检测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和“智慧工地”取样送检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开展收样工作,正确使用见证取样送检章,严格核查送样人员、见证人员身份信息,送检样品标识和二维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收取,发现委托单位、监理单位、送检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各检测机构应深入学习《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渝建﹝2022﹞22号),并正确使用检测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企业和员工诚信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检测机构应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应按年统一编号,并建立检测机构合同登记台账(详见附表3),每月月底将登记台账电子版发至指定QQ邮箱(694977277),并将纸质资料盖章报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检测机构应建立现场检测登记台账,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前,应将巫山县项目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详见附表4)电子版报送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QQ邮箱(694977277),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方案开展检测活动,同一检测项目应由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的方式,每季度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程序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对涉事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附表3
××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台账
序号 |
合同编号 |
委托单位 |
送样单位 |
签订日期 |
工程项目类别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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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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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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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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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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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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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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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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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巫山县××项目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
计划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编号:JB20210001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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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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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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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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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姓名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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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设备名称 |
型号/自编号 |
计量检定/校准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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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
项目类别 |
检测参数 |
检测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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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编号由企业简称汉语拼音首字母+年号+四位数字组成。
附件5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现场取样见证送检行为,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巫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申请提前进场服务指导项目)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现场取样见证送检是指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取得见证取样授权书的工作人员将检测样品送至检测机构固定场所开展检测工作实施见证的行为。
第四条 办理见证取样授权书的人员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本企业人员担任,且每个项目不得少于两人,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员。
第五条 见证人员仅对授权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展见证送检工作。
第六条 见证人员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取样数量及样品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制度要求的,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见证取样送检资格,并对所在单位和个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6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巫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工程质量监督(含申请提前进场服务指导项目)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地基基础、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等)、土工密实度检测、后植钢筋、室内空气质量、施工质量检测等现场质量检测工作,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结合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方案制定单项检测方案并报建设、监理审签。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填写《巫山县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详见附表5),并将《巫山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报送至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QQ邮箱(694977277)并告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 开展现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旁站,且应对检测标记(如混凝土强度回弹测区点位、钢筋保护层扫描位置、外墙保温抽芯部位等)留存影像资料,如因施工工序需清除或掩盖检测标记时,应提前告知项目监管人员。若现场检测无检测标记及未留存影像资料,该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
第七条 开展现场检测过程中,若发现检测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制度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至巫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表5
巫山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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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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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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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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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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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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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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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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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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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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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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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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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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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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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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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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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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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参数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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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部核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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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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