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建发〔2024〕16号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 山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巫 山 县 财 政 局
巫 山 县 公 安 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规划和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巫山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规划和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巫山县财政局 巫山县公安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规划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消除城市危旧房安全隐患,全面实现“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目标,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建〔202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已入库城市危旧房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入库危旧房现状
2023年7月至9月,开展了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工作,我县共录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中的C、D级危房共5栋,3530平方米,涉及户数13户。其中:
(一)官渡镇双桥街路(街、巷)92号1栋,C级,位于官渡镇场镇社区,为原食品站,实际居住9户,房屋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二)官渡镇白鹤街路(街、巷)158号1栋,C级,位于官渡镇场镇社区,为原供销社,实际居住2户,房屋建筑面积600平方米。
(三)龙溪镇无路(街、巷)无号无栋,C级,原重粮集团房屋,实际居住1户,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
(四)龙溪镇无路(街、巷)无号无栋,C级,原重粮集团房屋,暂无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
(五)高唐街道无路(街、巷)无号无栋,D级。位于高唐街道朝云社区,涉及1户,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总体工作目标
坚持结果导向,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确保到2024年底完成“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中D级危房居住人员全面搬离,到2026年底实现“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中存量危房全面完成解危整治。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城市危旧房改造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动态清零。完成“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中的城市C、D级危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指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指供人们生活居住,但无单独的厨房或卫生间的住房)改造工作。
三、年度改造计划
2024年,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2024年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目标任务的函》(渝建函〔2024〕323号)要求,2024年我县城市危旧房改造目标为已入库C、D级危房5栋。在保持年度目标任务不变的情况下,可调整较成熟项目先行实施。
2025、2026年根据动态更新入库的C、D级危房,适时调整我县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改造完成标准
建立地方政府与产权单位、产权人资金共担机制,通过房屋征拆、协议搬迁(收购)、产权调换、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抗震加固等实施方式实施城市C、D级危房实质性改造。
(一)征拆项目正式签订征拆安置补偿协议、收购合同或产权互换协议等。
(二)工程类项目完成施工招标、签订施工合同,且施工现场发生实体工程量。
(三)对居住在D级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临时住房安置过渡问题,具体以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为准。仅采取撤离群众等措施停止使用但未对房屋进行实际改造的,不计入改造完成数量。
巫山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重庆市城市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计划》(渝建〔2024〕8号)要求,紧紧围绕1年左右时间集中攻坚、3年左右时间分类处置、常态化动态清零的“130”工作目标,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联动、镇街属地负责、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措施
(一)常态化开展城市危旧房安全隐患排(核)查。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网格化排查和专业化核查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排(核)查机制。一是要建立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办公室)网格化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月检查的巡查排查制度,建立健全“全覆盖、无盲区”的隐患发现机制,排查要重点发现房屋使用不安全行为以及变形损伤等危险迹象,做到应查尽查。二是要建立专业化的隐患核查机制,排查发现房屋使用不安全行为和危险迹象的,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逐一开展隐患核查,初步确定房屋结构安全性,做到应核尽核。三是要加强特定条件下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重要节点应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在出现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以及防汛期间,应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避免塌房伤人等事故发生。四是要动态归集信息,对疑似危房及时进行检测、鉴定,相关排(核)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城市危旧房重点排(核)查内容: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的通知》(渝建质安〔2024〕14号),排查是否有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规加(夹)层、开挖地下空间;随意增加楼屋面荷载;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用途,特别是改作经营性用房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使用不安全行为。排查房屋是否存在沉降、开裂、变形、倾斜等危险迹象。核查房屋结构安全性,包括房屋周边环境(建筑边坡和地质环境)安全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排查C、D级危房住用情况、修缮加固、搬离整治及动态监测情况。
(二)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一是要严格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1〕84号)规定,开展危险房屋行政确认(鉴定)工作。二是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危房鉴定行为监管力度,对检测机构违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用房屋安全鉴定(执行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结论Csu级或Dsu级代替危房鉴定结论C级或D级误导群众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和规范管理。三是实施城市危旧房建档立卡工作,建立城市危旧房项目储备库,对鉴定为C、D级的危房信息要及时更新到“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中,建立入库项目档案,同步录入建设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做到应纳尽纳,不得漏报瞒报。
(三)实施房屋动态监测。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危房动态监测,特别是汛期和重要极端天气时段加密监测频率,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一是制定动态安全监测方案。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依据危房鉴定报告、结构安全排查报告等确定的危险构件和变形损伤特点,明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预警技术指标,制定专业化的安全监测方案。二是要加强人工监测和日常巡查。要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履行观察使用的主体责任,同时要逐栋落实人工监测(巡查)人员,依据安全监测方案在危旧房变形损伤结构部位合理布设倾斜、裂缝、沉降等监测点,对房屋倾斜角度、裂缝长度、宽度、沉降量等监测指标的动态变化趋势,使用量测工具或观察判断(如游标卡尺、激光投线仪等)进行观察测量,常态化开展房屋日常巡查、人工监测和安全预警工作。三是分类施策开展专业化监测。聚焦居住人数多、危险性大、安全事故风险高的危旧房,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安全监测方案,使用专业检测监测设备,对房屋结构安全性开展动态监测,定期出具监测结果,依据动态安全监测报告(结果)及处置建议,分类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四)切实抓好D级危房人员搬离。按照“先搬离、后整治”的工作思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宣传动员,引导D级危房居民自行搬离。对危及公共安全,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搬离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房,并依法强制搬离。人员搬离后,必须对危房断水、断电、断气,同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搬离情况应及时录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
(五)分类做好危旧房整治改造。建立属地政府与产权单位、产权人资金共担机制,加快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对纳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的房屋,综合确定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管理要求,通过房屋征拆、协议搬迁(收购)、产权调换、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抗震加固等实施方式实施城市C、D级危房实质性改造。对符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或商业地块开发项目要求的优先纳入进行拆除或综合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危房问题。对产权人有重建意愿且符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原”原则(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等拆除重建条件的,可支持产权人依法依规拆除重建。对产权人采取自行修缮加固、搬离或拆除等方式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补助政策。实施拆除、重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标准,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严格落实《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84号令)确定的“主体责任、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责任体制。
(一)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是危房搬离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对本次搬离整治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对危房必须按照鉴定机构或设计的处理建议,自行解危改造,或者及时配合解危改造。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搬离整治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危房搬离整治的细化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一户一档”资料,并按照审计要求配合做好工作资料和工程档案备检,做好搬离的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对拒不搬离或有其他阻碍行为的,负责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实施专项搬离工作(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除外,由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搬离工作)。
(三)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并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的危旧房搬离整治工作、统筹改造资金并及时拨付,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并对年度搬离、整治任务进行考核。
(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管工作。
(五)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D级危房应急搬离群众维稳工作。
(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办理辖区内搬离整治工作中涉及相关规划的审批手续及土地房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八)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承担并督促国有资产危旧房的搬离整治工作。
(九)县信访办。负责D级危房搬离整治信访稳定指导工作。
(十)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各自领域内产权危旧房的搬离整治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城市危旧房改造三年攻坚行动工作。下设办公室于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刘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丁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落实搬离整治工作任务。按照“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承担、行业部门监督”的属地管理原则,把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纳入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监督考核。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将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提供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发行专项债券。同时,县级财政争取安排相关配套资金用于城市危旧房改造,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治理效能。各乡镇(街道)加强有关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存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虚假冒领套(骗)取资金、扩支出范围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指导宣传。以“全国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县住房城乡建委定期不定期派遣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镇街进行现场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广泛深入宣传房屋安全知识,增强产权人使用人的认知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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