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发改价〔2010〕26号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定我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巫山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你办《关于核定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函》收悉。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5〕367号)及《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办意见,我县城区及乡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如下:
一、巫峡镇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1元/m2·月计收,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2元/m2·月计收。
二、其他乡镇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1元/m2·月计,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1.2元/m2·月计。
三、原《巫山县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山价〔2008〕)55号文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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