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价〔2008〕55号
巫山县物价局
关于核定我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巫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你办《关于我县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收悉。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5〕307号)及《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07〕2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官家溪小区廉租房实物配租标准范围内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执行,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元执行。
二、按照重庆市物价局〔2005〕367号第四条:“主城九区以外的新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其牵头同当地房屋主管部门会审后行文公布”之规定,今后新建的城镇廉租住房需向我局申报,由我局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审后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巫山县物价局 2008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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