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发改函〔2016〕68号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确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
相关事宜的复函
巫山县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核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巫山国土房管函〔2016〕129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15〕270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通过实地调查、市场租金摸底并结合周边区县租金标准情况以及本县实际,核定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租金标准及相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定价原则。公租房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
1.七校合一校内水井湾廉租房:6元/㎡·月;
2.二郎庙桐梓坪桐子树湾小区续建廉租房:4.5元/㎡·月;
3.城区统建房、廉租房转公租房:4元/㎡·月;
4.乡镇公租房及统建房、廉租房转公租房:3元/㎡·月。
三、以后县城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向我委申报后我委按相关规定确定。
四、符合《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07〕212号)相关规定的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其租金标准仍按照山价〔2008〕55号文执行。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调整一次。2年期满前一个月,由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规定向我委重新申报,我委根据准入人群的收入增长情况、物价指数及商品房市场租金状况确定新的租金标准。
六、以上内容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你局要组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切实做好租金标准的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保障房对象顺利入住。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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