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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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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办〔2012〕66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巫山县廉租住房保障

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县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巫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巫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县国土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0〕219号)等精神,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可委托社区受理)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指导填写《重庆市巫山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并交复印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等。

(三)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无法核定家庭收入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四)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房协议等资料;无上述材料的,由所在社区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五)属移民且有生活安置的,必须提供移民安置合同。

(六)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1.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对申请人户口簿中的家庭人口、居住地点、家庭全部成员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

2.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及公示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复审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婚姻、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资料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2.经复核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退回社区,并由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进行入户调查,查阅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房产信息情况,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备案;对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采取银行账户划拨资金,申请家庭取得巫山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巫山分行各营业网点开户(户名为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将银行账号及存折复印件报乡镇(街道)和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季度或半年向申请人家庭核准发放一次租赁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拨。

(三)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四、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优先保障孤独老人、特殊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按“分批次公开摇号”原则进行实物配租,在本辖区内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进入实物配租轮候,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按各辖区廉租住房建设完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三)实物配租家庭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巫山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遵守管理规定承诺书后,办理入住手续。

五、年审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全县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年审复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人口异动、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六、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停发租赁补贴:

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3.申请对象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已享受实物配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同时要求腾退廉租住房:

1.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被查实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

4.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变相转租的;

6.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7.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9.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腾退廉租住房

1.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收到限期退房通知书后,必须于1个月时间内腾退到位。逾期拒不腾退的,可采取断电、断水等强制手段,同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强制其腾退,并追缴所欠房租、水、电等有关费用。

2.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必须结清应缴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视收视费、电话费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七、其他事项

鉴于我县行政区域已进行调整,原巫峡镇范围内申请人按户口所在地进行申报,涉及需要异地入户调查的,高唐街道、龙门街道、巫峡镇务必密切协作。

八、附则

本试行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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