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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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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办发〔2016〕147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提高配置效率,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层实施和梯度保障的原则,确保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对各类保障对象合理统筹分配,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依法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二)工作目标。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基本做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公廉并轨后,廉租住房房源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对各类保障对象合理统筹分配使用。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三)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及要求统一按照已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该类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为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配租。

(四)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发〔2015〕23号)精神,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巫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工作及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公廉并轨后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房管局制定。

(六)公廉并轨运行后,县国土房管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经核查,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已配租的房源。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腾退的,按承租公租房所在地段的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相互协作,扎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

(二)加强档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公廉并轨后承租家庭档案,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要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变动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制度、申请审核、房源分配等信息。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1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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