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建发〔2020〕82号
中 共 巫 山 县 委 组 织 部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山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7月7日县政府十七届第8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 共 巫 山 县 委 组 织 部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巫山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优化巫山人才发展环境,规范人才公寓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为有关人才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引导、只住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县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为人才公寓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入住、腾退、管理、维护等工作。县人才办和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县城范围内所在单位没有提供保障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人员,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一)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省市级一、二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及以上人才;
(二)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享受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的紧缺专业人才、选调生等优秀青年人才;
(五)经县人才办同意按《巫山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引进或审批确认的相关人才。
第六条每名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1套(间)人才公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入住公寓户型。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拟入住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后交县人才办审批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 《巫山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入职入岗文件;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条件审查。由县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用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入住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分配入住。根据人才层次、申请时间以及房源数量等情况,对入住对象进行排序、轮候分配。由县人才办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申请人下达入住通知;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与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才公寓入住协议后正式登记入住。
第八条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申请入住。
第九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入住对象未按协议约定入住的,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第四章入住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入住协议实行1年1签,原则上连续入住不超过5年。入住期满确需继续入住的,应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由入住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行续签。
第十一条巫山县人才公寓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规定收取租金,租金标准为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同区域内公租房租金的50%。租金按年缴纳,入住人签订入住协议时缴纳租金,并按1000元/人缴纳人才公寓入住保证金。保证金于入住人腾退房屋时退回。
第十二条入住人需按照入住协议约定承担电视、网络、燃气、水、电等费用,提供物业服务的,入住人向物业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入住人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完好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饰装修,因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入住人应当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损失。入住人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五章腾退管理
第十四条入住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申报腾退人才公寓:
(一)入住协议期满未按程序续住的;
(二)已由用人单位安排住房或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域内购买住房并交房半年以上的;
(三)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在本县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
(七)从事违违法动的;
(八)不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的;
(九)违反入住协议的;
(十)其他需要停止入住的情形。
存在以上情形且未主动申报腾退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权通知入住人退屋腾房。
第十五条入住人腾退人才公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腾退申报。入住人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核实后报县人才办审批确认。入住人应当腾退但没有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入住人提出腾退申请。
(二)解除协议。经县人才办审批同意后,入住人与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终止入住协议。
(三)腾退房屋。入住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物业管理和电视、网络、燃气、水、电及其他应由入住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经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验收后,腾退人才公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9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