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后管理
对已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以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其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5〕367号)文件三类地区租金价格,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的租金标准执行。
配给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其房屋座落、面积、户型、楼层由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街道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申请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放弃后再需享受应重新提出申请。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定配租协议并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签定住房租赁合同。按配租协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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