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

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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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及重庆市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达到免费开放规定要求。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展览、培训、讲座等公共文化活动。区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建有面向群众的服务网站。

支出责任: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旅游委。

二、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分层级为基层送演出(含送地方戏曲),市级每年为各区县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10场,区县每年为各乡镇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乡镇每年为各村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2场;市级为残疾人购买演出服务20场,为农民工购买演出服务20场。

支出责任: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

三、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旅游委。

四、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旅游委。

五、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社区居民、厂矿事业、敬(养)老院、荣誉军人院、部队。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社区、厂矿事业、敬(养)老院、荣誉军人院、部队等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每年每个行政村放映12场、中小学生每生每年观看不少于4部爱国主义优秀影片,确保学生观影覆盖率100%。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各区县要创新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观影服务,对辖区内厂矿事业、敬(养)老院、荣誉军人院、部队等提供放映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委。

六、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区县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低于国家评估标准,公共图书馆人均年新增图书藏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0.03册;区县文化馆年订购报刊不少于20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图书不少于3000册,年订购图书不少于100种、报刊不少于10种;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年提供报刊不少于2种。区县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每年每个农家书屋开展阅读活动不少于4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支出责任:市级和区县财政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

七、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服务标准:市级每年为渝东南民族地区一区四县购买演出服务100场(次);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为渝东南民族地区一区四县购买演出服务,由市级财政负责;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由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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