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文综罚字〔2024〕F-000025号
当事人: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37MA60K6WR8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尚**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圣泉街688号1幢1-5-7
2024年10月4日9时30分,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张斐(22003721038)、曹春容(22003721037)、陈静(22003721042)与巫山县高唐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对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网吧门口张贴印有“暂停营业”的A4纸,两道门均已关闭。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张斐(22003721038)现场电话联系投资人尚**,尚**告知:“网吧发生治安事件(刑事,公安另案处理),现由公安要求关闭”。2024年10月4日9时47分检查结束。此次检查由手机拍照记录。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田川(22003721030)、李聪(22003721044)与巫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联系后,于2024年10月9日10时10分到巫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拷贝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监控视频资料,巫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Ch01-20241004-000300”、“Ch02-20241004-000300”、“Ch03-20241004-000300”、“Ch04-20241004-000300”、“Ch05-20241004-000300”、“Ch06-20241004-000300”、“Ch09-20241004-000300”监控视频拷贝至U盘。监控视频资料显示:2024年10月4日0时2分58秒至0时7分57秒时,营业场所内共实有上网人员29人。
2024年10月9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9日11时14分将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投资人尚**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涉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一案进行调查询问。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投资人尚**承认10月4日0时以后还在营业,场所内有29人上网,每人收取16元的上网费用,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12日,巫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向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了《提取笔录》1份、光盘1份,光盘内有《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日志20241004.xls》文件,该XLS工作表数据显示:2024年10月3日23时58分至4日5时2分,共24人登记上网。
2024年10月15日10时12分将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投资人尚**通知到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案进行调查询问。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投资人尚**承认10月4日0时以后登记的有24人,共有5人未登记,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巫山)文综检(勘)字〔2024〕C-00079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1》1份,证实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取证的过程。
2.《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2》1份、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投资人尚**《调查询问笔录》2份、《巫山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份、《提取笔录》1份、《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3》1份,证实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尚**身份证复印件1张、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1份,证实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内发生刑事案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调查,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于2024年10月4日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0月17日调查终结。
2024年10月31日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巫山)文综罚告字〔2024〕F-00002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肆元整(464)元;2.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诉在2024年10月4日0时以后还在营业,场所内有29人上网,每人收取16元的上网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重庆市巫山县尚亿网吧2024年10月4日0时以后收取上网费用464元为违法所得。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肆元整(464)元;2.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巫山支行或者通过巫山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1月0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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