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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333号

联系电话:023-57682621,传真:023-57682621

政府网站: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fzhggwyh_74090/

政务新媒体:“微游巫山”微信公众号

                        

                 “巫山文旅”抖音号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三)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领域项目策划、规划和方案设计。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领域项目规划论证、审核、评审、审批、转报。负责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领域项目申报、资金计划和项目争取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检查、督导、评比。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固定资产投入统计和管理。负责对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企业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

(四)负责制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计划,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政策改革。负责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统筹策划旅游线路、包装产品并进行推广。负责旅游宣传营销驻外办事处开设、营运、管理和考核,监督管理外来驻巫文化旅游企业。负责指导县内文化旅游企业(旅行社)对外合作工作。指导、组织、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新闻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县景区门票监制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全县智慧旅游综合信息控制、游客综合服务、旅游电子商务等平台建设,提升巫山旅游现代化水平。负责巫山文化旅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管理维护,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个性化。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

(六)负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活动,承办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体育节会活动,指导乡镇开展文化和旅游、体育活动。负责创新文化和旅游、体育活动赛事,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活动品牌。负责组织开展文化、体育进景区活动,促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资源活化为旅游产品。

(七)负责制订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管理标准,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质量提升。负责2A级以下(包括2A)景区评定、3A级景区以下(包括3A)景区复核工作和3A级景区以上推荐。负责三星级以下(包括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复核及四星级以上饭店推荐。负责三星级以下(包括三星级)农家乐评定、复核及四星级以上农家乐初评、推荐。负责文化市场和旅游、体育市场经济运行监测、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旅游导游及导游市场监督管理。对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及文物机构依法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查处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等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查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秩序和投诉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统筹推进“旅游+”融合发展,培育壮大融合发展业态。负责编制巫山县“旅游+”融合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全县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文旅、交旅、农旅、林旅、商旅、城旅、工旅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负责统筹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导、实施、管理全县“旅游+”融合示范项目建设。

(九)负责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公共旅游服务事业、公共体育事业发展,构建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县文艺院团和群众性文体组织的民办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对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实施业务指导。

(十一)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申报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管理,推动文博事业发展。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组织、指导、实施、管理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三)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设置全县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技;加强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管理;指导传统项目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五)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产品开发,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产业企业的业务指导,引导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负责文创产品开发。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点(项目)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及对口支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合上级体育部门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

(十六)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七)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下属单位、行业企业及行业协会党建工作。

(十八)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统筹推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群团工作,指导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性、综合性重要文件的起草,承担办文办会、交办督办、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接待、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办理、信访维稳、机关安全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干部出勤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相关财政资金和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釆购及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督查重大工作事项落实。统筹扶贫工作。

(二)规划建设管理科。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策划、规划。负责组织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重点项目规划论证,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方案设计、评审、审核、审批和转报。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计划、申报、项目争取、监督管理和项目库建设。负责组织对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检查、督导、评比。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投资和固定资产投入统计、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企业实施项目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产业发展科。负责制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编制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转报,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方案设计。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产业基地、产业项目建设。负责产业项目资金的申报、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等产品开发和产业企业的业务管理,引导产业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文化和旅游产业企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工作。负责企业改革和管理,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推进全县“旅游+”融合发展,负责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巩固提升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对口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外来企业项目实施,为外来企业提供良好服务。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宣传营销科。负责制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全县旅游宣传营销方案,拟订旅游营销奖励政策和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营销市场管理,开展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统筹策划全县旅游线路、包装旅游产品并推广。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建设智能平台,推出旅游服务智能产品、管理巫山文化旅游网站。负责旅游宣传营销驻外办事处开设、营运、管理和考核。负责指导县内旅游企业(旅行社)对外合作,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活动,承办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节会活动,指导乡镇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活动。负责创新文化和旅游活动赛事,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活动品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文化、体育进景区活动,促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资源活化为旅游产品。负责组织国内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形象推广,组织参加国内外宣传促销和节会活动。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新闻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和指导。

(五)公共文化服务科。拟订全县公共文化、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美术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统筹、协调、组织艺术表演团体在重点营销区域巡回演出。指导管理文创研究成果转化。统筹指导编制广播电视专项规划、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和监测体系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业机构和业务工作,以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体系、应急广播体系、网络视听节目监督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创作生产等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

(六)行业管理科(行政审批科)。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本系统的行政审批审核、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旅行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景区门票管理工作。负责2A级以下(包括2A)景区评定、3A级景区以下(包括3A)景区复核工作和3A级景区以上推荐。负责三星级以下(包括三星)旅游饭店评定、复核及四星级以上饭店推荐。负责三星级以下(包括三星级)农家乐评定、复核及四星级以上农家乐初评、推荐。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体育职业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综合执法和督察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体育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文化和旅游、体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重大文化和旅游、体育节会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秩序和投诉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和旅游、体育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参与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负责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等策划规划、开发保护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企业考核工作。

(七)体育发展科。拟订全县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全县体育培训计划、群众体育活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使用,实施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指导全县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全县性体育竞赛、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及参加市和国家级体育比赛的组队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设置全县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技。加强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管理。指导传统项目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配合全县各乡镇(街道)、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业余训练工作。负责体育产业项目策划,加快推进体育旅游融合发展,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实施体育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合上级体育部门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

(八)文物保护和非遗科。拟订全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的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物、革命文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认定与登录工作。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申报工作。负责协调博物馆交流与协作等职责。

二、委属单位及职责:

(一)县李季达陈列馆

1.宣传、弘扬李季达烈士的光辉事迹,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2.负责搜集、整理、研究、展示、保护与李季达烈士有关的文物及资料;对有关文物及资料进行科学利用,挖掘、研究李季达烈士生平事迹,策划制作展览。

3.负责巫山县李季达陈列馆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免费开放服务。

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巫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文化旅游委名义实施执法,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和巫山县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2.承担文化、文物方面的执法职能。

3.承担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方面的执法职能。

4.承担旅游市场方面的执法职能。

5.承担体育方面的执法职能。

6.承担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开展有关交叉执法、异地执法。

7.承担“扫黄打非”相关执法工作。

8.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9.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图书馆

1.贯彻落实图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具体承担各类文献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揭示、开发利用,传承地域文化等工作。

3.承担为公众提供各类公共信息等服务工作。

4.开展各类阅读活动,利用馆藏资源传播知识文化,为群众阅读提供相应服务。

5.承担图书管理相关的学术交流合作等工作,协助推动全县文化事业的发展。

6.承担文化共享工程相关工作。

7.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文化馆

1.贯彻落实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以文艺演出等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时代主旋律、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传统文化。

3.承担群众文化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志愿者的发展等工作。

4.为各类社会组织的文化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5.草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具体实施。

6.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抢救、研究、保护和传承等工作。

7.承担群众文艺理论研究、文艺创作、文化交流工作和县内重大活动的文艺演出任务。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县文物管理所

1.宣传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拟订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巫山博物馆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免费开放,举办文物陈列展览、文物咨询等服务;

4.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鉴定、收藏、保管、研究、修复、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内容,提高展品内涵;

5.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业务培训;

6.采取措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盗掘、走私、非法经营文物等各种犯罪活动;

7.调查、勘探和发掘辖区内地上、地下文物遗迹,进行文物普查和保护,组织申报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8.开展文物、博物馆学和本地历史文化研究,结合文物保护进行文物开发利用;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旅游事业发展;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