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职责

日期:2023-11-16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三)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领域项目策划、规划和方案设计。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领域项目规划论证、审核、评审、审批、转报。负责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领域项目申报、资金计划和项目争取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项目检查、督导、评比。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固定资产投入统计和管理。负责对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企业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

(四)负责制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计划,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政策改革。负责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统筹策划旅游线路、包装产品并进行推广。负责旅游宣传营销驻外办事处开设、营运、管理和考核,监督管理外来驻巫文化旅游企业。负责指导县内文化旅游企业(旅行社)对外合作工作。指导、组织、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新闻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县景区门票监制和管理。

(五)负责组织全县智慧旅游综合信息控制、游客综合服务、旅游电子商务等平台建设,提升巫山旅游现代化水平。负责巫山文化旅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管理维护,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个性化。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和博物馆行业科技创新发展。

(六)负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活动,承办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体育节会活动,指导乡镇开展文化和旅游、体育活动。负责创新文化和旅游、体育活动赛事,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活动品牌。负责组织开展文化、体育进景区活动,促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资源活化为旅游产品。

(七)负责制订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管理标准,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服务质量提升。负责2A级以下(包括2A)景区评定、3A级景区以下(包括3A)景区复核工作和3A级景区以上推荐。负责三星级以下(包括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复核及四星级以上饭店推荐。负责三星级以下(包括三星级)农家乐评定、复核及四星级以上农家乐初评、推荐。负责文化市场和旅游、体育市场经济运行监测、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旅游导游及导游市场监督管理。对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及文物机构依法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查处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等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查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秩序和投诉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统筹推进“旅游+”融合发展,培育壮大融合发展业态。负责编制巫山县“旅游+”融合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全县产业融合发展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文旅、交旅、农旅、林旅、商旅、城旅、工旅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负责统筹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导、实施、管理全县“旅游+”融合示范项目建设。

(九)负责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公共旅游服务事业、公共体育事业发展,构建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全县文艺院团和群众性文体组织的民办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对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实施业务指导。

(十一)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申报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管理,推动文博事业发展。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履行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职责。组织、指导、实施、管理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三)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设置全县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技;加强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管理;指导传统项目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五)拟订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产品开发,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产业企业的业务指导,引导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负责文创产品开发。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点(项目)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及对口支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合上级体育部门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管理。

(十六)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十七)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下属单位、行业企业及行业协会党建工作。

(十八)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