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4-0000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3] 5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日期 ]
2024-01-08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3] 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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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应急罚〔2023〕 57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号  邮政编码: 404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1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7日,你单位承建的海成·水岸星座(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海成•水岸星座(一期)工程总承包单位,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且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法证据: 1.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2、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海成•水岸星座(一期)工程总承包单位。3.《巫山龙门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及县政府《批复》,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且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 对项目经理崔*虹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8-20排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第4页21-23排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的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2-4排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第4页9-13排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袁*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0-12排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第4页19-23排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7. 对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彭*林第1次询问笔录第2页4-6排、第2次询问笔录第3页21-22排和第4页第1排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8.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海成.水岸星座10.7高处坠落事故的情况说明》中事故原因分析,证明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电动提升机安装操作规程,且未按照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7.0.3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九节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28000.00元(叁拾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巫山县财政局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1160441971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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