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4-0001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4] 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发布日期 ]
2024-02-23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应急罚〔2024]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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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应急罚〔2024〕 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周*镇    邮政编码:408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鑫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5********18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4日15时许,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主体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致陈*绪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主体改造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力,未及时发现陈*绪未穿防滑鞋在脚手架上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法证据:1.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2.巫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广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3.《巫山高唐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主体改造项目“11.1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及县政府《批复》,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4.对项目经理张*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8-22排和第5页15-22排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5.对作业人员向*海的第1次询问笔录第3页19-23排和第4页1排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6.对作业人员曹*文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12排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7.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全第1次询问笔录第4页15-23排、第5页1-6排和18-23排和第6页1-2排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8. 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巫山县广东物资第一小区老旧小区主体改造项目履职情况说明》证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5.1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第九节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可对你单位处30万以上40万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工亡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85万元,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九节备注:4(1)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305000.00元(叁拾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巫山县财政局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1160441971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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