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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5-0000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4〕矿山6号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应急罚〔2024〕矿山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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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应急罚〔2024〕矿山6号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某石膏开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巫山县某溪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9******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监察人员、巫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某石膏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抽查检查,发现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保存历史监测数据,未及时修复。

证据: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指出隐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保存历史监测数据,未及时修复。

2.巫山县某石膏开发销售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施*言第1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十行至第十四行、第三页第六行至第十九行证明:巫山某石膏开发销售有限公司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保存历史监测数据,未及时修复。3.巫山县某石膏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值班员黄*银第1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五行至第八行、第三页第一行至第七行证明:巫山某石膏开发销售有限公司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保存历史监测数据,未及时修复。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4.3条规定:“实时显示各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并可以图表等形式显示历史监测数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巫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账户 ,账号 11160441971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巫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巫山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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