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邓家乡“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4日10时30分许,彭某华驾驶鄂Q85***重型自卸货车(核载9995千克,实载约16000千克水泥,同车搭乘邓某清、汪某富)由湖北省楂树坪驾驶往重庆市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当车行驶至巫山县丁邓路邓家土家族乡伍绪村4组(小地名:滴水崖)时,车辆将右侧路面压塌,鄂Q85***重型自卸货车翻坠于道路右侧约四十米高的坎下,造成邓某清当场死亡,彭某华、汪某富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交巡警大队和邓家乡人民政府组成的巫山县邓家乡“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鄂Q85***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彭某华;车辆型号:南骏牌NJA3180PPB38V;车辆识别代码:L53P45237KA623473;发动机号:E6301KA0113;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PDZA202142280000105388,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6月16日。未挂靠运输企业,车辆实际经营者为彭某华。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及同乘人员情况
彭某华,男,汉族,家住湖北省建始县邺州镇***村,身份证号:4228**********0533,驾驶鄂Q85***重型自卸货车,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受伤。经建始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鄂Q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彭某华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零。
汪某富,男,汉族,家住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村,身份证号:4228**********2017,乘坐鄂Q85***重型自卸货车,受伤。
邓某清,男,汉族,家住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村,身份证号:4228**********203X,乘坐鄂Q85***重型自卸货车,死亡。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丁邓路邓家土家族乡伍绪村4组(小地名:滴水崖),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南往湖北省楂树坪。土路,路面坑洼,干燥。道路全宽460CM,坡度约10%。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2日水泥代理商杨某义电话安排驾驶员彭某华到湖北省恩施州华新水泥厂装运水泥运输到巫山县邓家乡,按照每吨70元价格支付。另外杨某义安排两名水泥卸载工人汪某富和邓某清在建始县楂树坪同驾驶员彭某华前往巫山县邓家乡,按照每吨10元支付。
2022年5月3日23时许,彭某华驾驶鄂Q85***重型自卸货车在恩施州华新水泥厂装载约20吨水泥前往建始县,行使一段时间后停车休息。5月4日早上6时许,彭某华继续驾车行驶,8时许到达建始县楂树坪三岔路口,并卸载水泥4吨,卸载完成后,驾驶员彭某华带上水泥卸载工人邓某清和汪某富前往巫山县邓家乡,到达建始县与巫山县邓家乡疫情防控服务站时,因为三人未做核酸检测,邓家乡工作人员将其劝返。在返程路上,邓某清说有一小路可达邓家乡,便由邓某清带路前往,约行驶了2公里,彭某华发现前方村道里坎有水,为避让水坑,车辆往外坎方向行驶,当车辆距离外坎路肩带约50厘米时,路面突然塌陷,车辆向外坎倾斜,翻坠于约四十米高的坎下。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汪某富给杨某义打电话告知发生了翻车事故。彭某华从车里爬出,同汪某富寻找邓某清,约三十分钟后,杨某义到达了事故现场,并拨打了建始县的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约三十分钟后,建始县龙坪乡卫生院和派出所人员到达了事故现场,派出所民警在事故车辆下面找到了邓某清,龙坪乡卫生院医生对邓某清进行检查后宣布其死亡。派出所民警把彭某华抬到村道上,医生用救护车将彭某华和汪某富送到建始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邓某清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巫山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运输认定书》(第5037001202200000035号),因驾驶人彭某华驾驶鄂Q85***重型自卸货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驾驶路外,造成本期起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彭某华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彭某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驾驶鄂Q85***重型自卸货车违规从村道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原因分析,认定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彭某华。鄂Q85***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在驾驶该车辆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驾驶路外,导致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建议由巫山县公安局对彭某华予以责任追究。
(二)县交巡警大队。县道路交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5月履职情况如下:进入辖区“三客一货”企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40余次,召开警示约谈会3次,召开安全例会5次,处罚运输企业法人1次,检查客货运企业65余次,发现隐患43个,现场整改43个。截至5月4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3203起,其中无证驾驶260起,酒后驾驶216起(饮酒160起,醉酒56起),暂扣机动车899辆,暂扣驾驶证447本,超限超载498起。马坪中队共计纠违500余件,其中酒驾30余件,稽查布控260件,货车超载超速150件,其他违法100余件。县交巡警大队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交通运输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6月履职情况如下:召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会议6次、专项整治部署会2次、事故通报会2次。按照2022年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逐月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累计开展安全检查18次,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21处、已整改21处,整改率达100%。在道路运输领域累计出动执法车辆900余车次、执法人员4500余人次,查处超限超载货车196台、非法改装货车38台、非法客运263起、货运源头单位超额配载1起、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无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货运经营8起,教育当事人及群众1000余人次,罚款490余万元,有效净化了道路运输市场。江南大队共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324起,其中货车超限违法112起、客车非法营运62起、车辆非法改装14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四)邓家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1-6月履职情况如下: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干部职工大会26次,班子会部署交通安全工作6次,党委会部署2次,平安建设办公室安全例会24次、联席会议6次、季度安全生产会议2次,分析了本辖区内重点车辆、重点路段的隐患情况,部署安全工作。邓家乡政府对辖区内重点交通道路路段开展检查54次,其中邓家乡政府联合马平交警中队、笃坪派出所联合执法10余次。累计查处各类车辆600余台次,查处超载3起,超员10余次,劝导现场整改20余次。同时对货车,面包车疲劳驾驶、酒驾、非法载客等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了辖区内交通行政执法的各种职能,较好的维护了管辖片区内的道路客运运输市场的秩序和道路货运市场的秩序。邓家乡人民政府履行了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县交巡警大队。充分发挥劝导站的作用,严格守好各路段关口,严防各种违法违规车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开展对货运车辆安全风险研判,切实加强运输企业、货车经营者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强化货车超限治理和路面执法检查,坚决防范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三)邓家乡人民政府。要对辖区所有货运车辆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严格对跨省货运车辆的检查,在机耕道设置限高设备,充分发挥劝导站作用,对事故要深刻分析和总结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做好交界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巫山县邓家乡“5.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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