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大昌镇“5.1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15日7时50分许,罗某春驾驶其所有的渝D17***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砂石(核载4905千克,实载约16000千克)由巫山县大昌场镇驶往大昌镇光明村方向,当车行驶至巫山县大昌镇国道347线1477公里+350米处,罗某春在超越由陈某清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渝D17***中型自卸货车车身右侧尾部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面发生挂擦。该事故造成陈某清死亡,直接损失约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交巡警大队和大昌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巫山县大昌镇“5.1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进一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D17***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罗某春;车辆型号:东风牌EQ3124FF7;车辆识别代码:LGHWBGAK2F7001419;发动机号:J24D1F30007;未投保;未挂靠运输企业,车辆实际经营者为罗某春。
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陈某清;车辆型号:铃木牌;车辆识别代号:LC6PCJ2X3C0035878;发动机号:GC080782;未投保。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罗某春,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村,身份证号:5002**********0434,驾驶渝D17***中型自卸货车,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
陈某清,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路,身份证号:5122**********3250,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国道347线1477公里+35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巫山县大昌镇营盘村,东往巫山县大昌场镇。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7.2米,施划有中心分道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15日7时许,罗某春驾渝D17***中型自卸货车从大昌镇泰昌大桥行驶至新建的大昌第二小学旁的石厂装运沙石。在石厂装运沙石(核载4905千克,实载约16000千克)后,罗某春驾渝D17***中型自卸货车从石厂出发,沿国道347线向大昌镇光明村委会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巫山县大昌镇国道347线1477公里+350米处(大昌镇国良加油站附近),罗某春在超越由陈某清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渝D17***中型自卸货车车身右侧面尾部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左侧面发生挂擦。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某春立即停车查看,发现陈某清坐在地上,脚被摩托车压着,鼻孔有血液流出。罗某春将摩托车移走,并问陈某清受伤状况,陈某清回答说自己没事。罗某春了解到陈某清身体无问题,又急着送石料,便继续驾驶货车运送石料到光明村一工地。8时许,罗某春卸载石料时,陈某清伤情加重,事故现场附近的居民米某龙给罗某春打电话告知陈某清伤情,并要求罗某春马上返回事故现场。同时,事故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罗某春在接到电话后立即驾驶渝D17***返回事故现场,为避免货车占道影响交通,便将货车停到家中后,驾驶皮卡车返回事故现场。8时2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医生将陈某清送至大昌镇卫生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大昌镇卫生院计划将陈某清送巫山县120急救中心救治,陈某清在送医途中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陈某清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根据《巫山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运输认定书》(第5037001202200000401号),因罗某春驾驶D17***中型自卸货车超载(核载4905千克,实载16000千克)且违法超车,造成本起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罗某春自我安全教育不力,安全意识淡薄,未认识到货车超载和违法超车的危害性,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原因分析,认定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罗某春。渝D17***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在驾驶该车辆时,超载且违法超车,导致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建议由巫山县公安局对罗某春予以责任追究。
(二)县交巡警大队。县道路交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5月履职情况如下:进入辖区“三客一货”企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40余次,召开警示约谈会3次,召开安全例会5次。按照市交巡警总队“减量控大”总要求,开展了春运、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违法整治、酒驾醉驾毒驾夜查统一行动、货车专项整治、电动车专项整治等执法行动,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截至5月14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5996起,其中无证驾驶286起,酒后驾驶228起(饮酒167起,醉酒61起),暂扣机动车952辆,暂扣驾驶证474本,超限超载593起。处罚运输企业法人1次,检查客货运企业66余次,发现隐患45个,现场整改45个。县交巡警大昌中队共查处纠违2145起,其中查处货车类违法260余起,无证驾驶80余起,酒驾醉驾查处67起。县交巡警大队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交通运输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6月履职情况如下:召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会议6次、专项整治部署会2次、事故通报会2次。按照2022年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逐月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累计开展安全检查18次,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21处、已整改21处,整改率达100%。在道路运输领域累计出动执法车辆900余车次、执法人员4500余人次,查处超限超载货车196台、非法改装货车38台、非法客运263起、货运源头单位超额配载1起、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无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货运经营8起,教育当事人及群众1000余人次,罚款490余万元,有效净化了道路运输市场。江北大队共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186起,其中货车超限违法48起、客车非法营运133起、车辆非法改装3起。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四)大昌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单位,1-5月履职情况如下:召开安全会议6次,交通安全专题会议3次,摩托车专项整治部署会议2次,通报了事故情况,分析了本辖区内重点车辆、重点路段的隐患情况,部署安全工作。由大昌镇应急办牵头,联合镇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对辖区内重点交通道路路段开展检查46 次,共查处违法车辆1080起,其中客车超载违法行为368起、摩托车超载违法行为297起,摩托车不戴头盔违法行为290起,三轮车违法载客125起,同时对货车,面包车疲劳驾驶、酒驾、非法载客等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联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31起,其中货车超限违法5起,客车非法营运23起,车辆非法改装3起,全面落实了辖区内交通行政执法的各种职能,较好的维护了管辖片区内的道路客运运输市场的秩序和道路货运市场的秩序。大昌镇人民政府履行了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县交巡警大队。要以货车为重点,强化对建筑工地附近道路、货车流量大路段的巡查,加大对“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媒体以及巡回宣传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开展对货运车辆安全风险研判,切实加强运输企业、货车经营者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强化货车超限治理和路面执法检查,坚决防范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三)大昌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所有货运车辆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严格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机动车及驾驶人台账。定期组织辖区货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签订安全行车承诺书。联合县交巡警大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开展货运车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巫山县大昌镇“5.15”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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