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511398M/2023-00016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2.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3-04-26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有 效 性 ]

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2.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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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2.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3日10时05分许,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鄂Q*****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上行(出城)方向K1296KM+600M路段(巫山境内)与孔某驾驶的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县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组成“2.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孔某,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6212**********2516;家庭住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交通参与方式: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伤亡情况:死亡;驾驶证档案编号:632100******;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22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4月22日。

张某,男,28岁,身份证号:5001**********1278;家庭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村;交通参与方式:鄂Q*****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伤亡情况:受伤;驾驶证档案编号:500000******;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05月23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32年05月23日;取得由重庆市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2022年8月26日,有效期限至2028年8月26日。

(二)车辆基本情况

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180CCYP62******;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6056****;车辆识别代号:LFNAHULM8L1******;核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1人;整备质量7905kg,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质量990kg;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西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登记住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初次登记时间:2021年2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2630100********,有效期至2023年4月11日。

鄂Q*****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18******;车身颜色:红色;发动机号:8207****;车辆识别代号:LGAX3CG54L8******;核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1人;整备质量8050kg,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质量:9755kg;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1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11月30日;道路运输证号:鄂交运恩施字422801******号;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2422800********,有效期至2023年11月8日。

(三)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42沪蓉高速(重庆段)巫山县境内上行方向1296km+480m路段(大风口隧道内),重庆往湖北方向,分车道单向行驶,第一行车道宽3.75米,第二行车道宽3.75米,路面可行驶宽度7.5米,第一行车道与第二行车道以白色实线分隔,路面性质沥青砼,路段限速80km/h,事发时为白天,隧道内有灯光照明,天气阴,路面干燥,行车视距良好。

(四)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鄂Q*****重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湖北省恩施市某小区;法定代表人:田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服务等。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鄂交运管许可恩施字422801******号;发证日期:2020年9月16日,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由田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

(五)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孔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车速鉴字〔2023〕V-*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鄂Q*****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3.65km/h。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鄂Q*****重型厢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转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4.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结果为: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转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动机供油系统故障,致发动机熄火不能行驶。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左右侧及后尾部反光标识符合技术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3日早上5时10分许,张某从家中出发到万州区京东快递中转站,驾驶载有快递的鄂Q*****重型厢式货车至奉节县京东快递中转站。9时许,在卸载完快递后,张某驾驶该货车(空车)从奉节县通过高速公路前往湖北省荆门市运输快递。当行驶至巫山县大风口隧道处,张某因眼睛不适取下眼镜,并驾驶车辆在隧道的第二车道继续前行,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搓揉眼睛。10时05分许,张某因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停在第二车道发生故障的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未设置警告标志),避让不及,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时,孔某因位于鄂Q*****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车头和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货厢之间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呼吸不畅,便请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8分钟后,张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请求派医生前来抢救。接着,张某下车查看孔某伤情,并呼喊孔某,孔某未回应。10时33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10时40分,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医生对孔某进行检查后,于10时50分宣布孔某当场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辆货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200120230******号),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张某驾驶鄂Q*****重型厢式货车在事发路段没有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其过错行为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孔某驾驶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发路段发生故障无法移动,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其过错行为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2. 间接原因

田某,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唯一的投资人和经营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张某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在其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从而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张某。鄂Q*****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事发路段没有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2. 田某。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中,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对张某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在其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田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7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 孔某。青A*****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在事发路段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移动,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负责巫山县辖区内高速公路的交通指挥疏导,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履职情况如下:2023年1月至本事故发生之日,共排查道路安全隐患30余处,组织召开巫山“客危货”企业安全宣传会1次,组织高速公路营运单位召开维安保畅工作会1次,春运前开展一次营运单位应急物资检查1次,敦促营运单位进一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919起,其中超速行驶1143起,高速公路违法停车259起,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7起,货车疲劳驾驶99起,客车超员26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准驾车型不符1起,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接打手持电话等154起,违法施工1起,无证驾驶10起,饮酒驾驶1起,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营运行为并移交交通执法5起。央视新闻《正点财经》典型案例宣传报道1次。在重要检查站点开展执法检查及值守累计达789小时,开展危化品车摸底调查登记1400余辆(次)。常态情况下,当班民警辅警每日上午、下午、夜间各开展1次路面巡逻;大队指挥室每日上午、下午、夜间错时对隧道、桥梁、互通及相关重点路段开展不少于6次的线上视频巡逻。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巫山大队履行了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负责巫山县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等工作,履职情况如下:2023年1月至本事故发生之日,开展了跨区域交通运输秩序、两客一危、非法营运、网约车、货运、大件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每月与区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高速交警开展联动,落实协同治理要求,共同查处违法行为。针对班线客车、客运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租赁客车,重点查处各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在站外上客、揽客;客运包车未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网约车线下揽客等各类行为。定期开展路政巡查对辖区道路开展隐患排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隐患点位及时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顺畅。进入辖区企业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宣传12次,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份。共查处交通运输类违法案件16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履行了高速公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田某,作为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和经营人,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一是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并督促其履职到位。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职的驾驶员要开展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作业。三是加强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处理。



恩施州某物流有限公司“2.23”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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