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庙宇湖南某结构有限公司“6·1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17日6时46分,巫山县庙宇镇七星街49号彭氏商业综合楼外侧公路上一挂车在卸货作业(准备)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挂车驾驶员殷*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巫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庙宇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巫山庙宇湖南某结构有限公司‘6·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共同负责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巫山庙宇湖南某结构有限公司“6·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人员情况
1. 湖南某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仓公司”),施工单位。成立日期:2021-02-03;营业期限2021年2月3日至 2071年2月2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J2U;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注册资本:31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材批发;建材、钢材、钢木门、安全门、木制品门及其配件的零售;锌钢型材的生产、加工;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室内装饰、市政工程的设计服务;金属材料、不锈钢型材、钢压延的加工;建筑工程材料、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电安装;房屋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陈*艳;实际负责人:李*。
公司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资质证书。
2. 李*。男,汉族,1984年3月4日生,湖南省长沙县人,高中文化,湖南某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无安全管理及建设施工等相关资格证书。
3. 李*伟。男,汉族,1984年9月9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居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初中文化,长期从事钢结构工作。无安全管理及建设施工等相关资格证书。
4. 王*。男,汉族,1995年4月1日生,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居住地为重庆市万州区弹*镇,无固定工作单位,初中文化,长期从事钢结构工作,持电焊工操作资格证。无安全管理及建设施工等相关资格证书。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巫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创公司”),建设单位。成立日期:2021年2月7日;营业期限:2021年2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U57;注册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号;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彭*;实际负责人:何*珍。
2. 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AH**6)所有人。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TX3;注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物流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刘*元;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刘*超。
3. 某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物流公司”),殷*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鲁PW**2挂)所有人。成立日期:2016-09-20;营业期限:2016-09-20至无固定期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G85;注册地址: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注册资本:2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物流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车辆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刘*超。
(三)建设项目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4月26日,某创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钢结构搭建的停车棚,共2层,最大跨度8米,计1360平方米,为《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地址位于巫山县庙宇镇七星街49号彭氏商业综合楼主体外的院坝内。约定由乙方(某公司)负责钢结构材料、设计、加工、运输、安装等具体工作,合同金额80.83万元。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四)工程建设情况
1.某创公司在巫山县庙宇镇建设有彭氏商业综合楼,该项目于2024年2月6日竣工。后某创公司拟在彭氏商业综合楼主体结构及前方院坝内搭设一钢架车棚(以下简称“庙宇钢结构项目”),经人介绍与某公司李*取得联系。2024年4月4日,何*珍通过微信向李*转账2000元作为订金。4月10日,何*珍向某公司副总胡*岚银行转账付款28000元,用于做钢结构设计,后某公司出了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建设图纸。4月26日,某创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通过网上电子签约,双方未线下接触见面)。4月27日,何*珍通过合同指定账户向李*付款37.41831万元。
2. 2024年4月23日,某公司副总胡*岚通过微信方式与李*伟联系,告知其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情况。5月8日,胡雅*岚与李*伟达成总费用10万元的约定,由李*伟负责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的安装工作。5月30日,胡*岚通过微信向李*伟转账1万元,并告知李*伟“一切注意安全,安全第一;有空的时候把合同签一下”。李*伟回复“节前去某公司签订”。截至事故发生时,莫公司未与李*伟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3. 2024年5月9日,李*伟在微信群“全国钢结构安装群”中发布了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建设图纸。5月10日,王*主动联系李*伟并添加微信,同时报价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想参与这个项目建设。双方达成协议,由王*进行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安装工作,单价每平方米70元,总工程量为1360平方米,劳务总费用为95200.00元。截至事故发生时,李*伟未与王*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4. 2024年5月15日,李*伟与王*在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现场见面,某创公司宁*平在场。李*伟向王*就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口头技术指导,并安排了前期预埋件的施工工作。之后,李*伟离开巫山。直到事故发生时,李*伟再未来过施工现场。
5. 2024年5月18日,王*与其父王*中等3人在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地面预埋杆打孔作业,用时3天,将预埋杆放入孔中后离开巫山。5月底,王*与秦*国两人来到庙宇钢结构项目施工现场,在彭氏商业综合楼立面墙上打预埋孔,并将预埋杆安装好,用时8天左右。2024年5月30日,李*伟通过微信支付向王*转账5000元,用于支付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安装工人的生活费。
6. 2024年6月16日,李*伟建立了“巫山现场施工群”,邀请李*、王*、宁*平等人加入群聊,以便于工作联系。之后,陆续有某公司唐*、梁*凡、设计老蒋等人加入群聊。
(五)货物运输装卸情况
1. 某公司负责根据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设计图纸采购和加工钢材。2024年6月14日,公司通过“货车帮”(“运满满”)软件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和联系人(梁*凡)。6月15日,挂车司机殷*通过平台接单并联系了梁*凡,达成运费6000元的合同。之后,殷*开车到某公司厂区,由某公司进行了装货。根据出货视频显示,挂车装载的工字钢超过车箱挡板,且顶部工字钢呈“十”字状。殷*当天从湖南出发,开往巫山县庙宇镇。从某公司发往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的运输钢材的车辆共有2台,其中包括殷*驾驶的半挂车1台。殷*驾驶半挂车于6月16日15时左右抵达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现场,将车停靠在庙宇镇七星街49号公路一侧。另一名驾驶员于6月17日抵达庙宇镇。
2. 2024年6月14日晚,梁*凡在“巫山现场施工群”中询问李*“货车运费是我们负责吧?卸货由谁负责?”李*回复“都是我们,配合吊车”。6月14日19时52分,李*在“巫山现场施工群”中询问王*“吊车找好没有”。6月15日,李*伟给王*打电话说湖南某公司已安排车辆装钢材,叫王*安排人员到庙宇镇卸载钢材。6月15日11时29分,梁*凡在“巫山现场施工群”中联系王*,说“今天下午装车,两台13米。计划明天下午卸货。明天上午给你准信。麻烦你那边人员准备好”,并将2名运输钢材的挂车司机手机号码发给了王*。
3. 2024年6月16日,王*叫上秦*兵、秦*权、秦*国等3人,从重庆市开州区出发,于18时30分抵达巫山县庙宇镇,宿彭氏宾馆。
4. 2024年6月17日,王*联系的吊车司机冉*寿来到巫山庙宇钢结构项目地,准备卸货。吊车司机冉*寿将吊车开进施工场地合适位置,将吊车四个站脚打开并固定在地面,吊臂伸出,吊车未熄火。6时46分,发生了工字钢掉落砸死殷*的事故,吊装作业中止。6月20日,王*安排吊车司机冉*寿将另一名司机装运的第2车钢材下货,李*通过微信向王*转账3000元,用于支付吊车费用及人工工资。之后,王*通过微信向吊车司机冉*寿支付吊装费用2000元。6月29日,李*安排王*将事故车辆上的钢材卸载下来,并通过微信向王*转账2750元,用于支付吊车费用及人工工资。
(六)殷*与物流公司关系情况
殷*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AH**6)是殷*于2023年2月27日以某泰物流公司名义购买。殷*于2023年3月1日与某泰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了双方责任。殷*与某泰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未向该公司支付挂靠费用,只需要每年支付由某泰物流公司购买的挂靠车辆商业险费用。
殷*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鲁PW**2挂)是殷*于2018年以通运物流公司名义购买。殷*未将车辆挂靠在某泰物流公司。
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AH**6)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鲁PW**2挂)的实际所有人与经营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殷*本人与某泰物流公司、通运物流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某泰物流公司对挂靠车辆负责年检和法定维护。同时,公司通过线上平台“航天九通”要求,通知挂靠车辆的车主完成线上安全教育学习。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管理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航天九通”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7日5时30分左右,王*和工人秦*兵等人从宾馆出来去面馆吃早饭。当时为降雨天气。通过电话联系,吊车司机冉*寿到面馆与王*会合。6时10分左右,王*一行到达庙宇钢结构项目工地,这时工地大门还未打开,殷*的挂车停在大门口外的公路边上,冉*寿的吊车停在挂车右后方。王*回宾馆去拿了雨衣和钥匙,回到工地时大门已经打开。6时30分左右,吊车司机冉*寿将吊车开进了工地,打好站脚,将吊臂伸出测试吊装距离是否足够,待雨停后卸货。期间,王*用砖头垫住吊车轮胎,防止吊车压坏工地电线,还清理了工地杂物。随后王*和几名工人商量是否现在卸货,这时,殷*来到王*面前,问“什么时候卸货?”,王*说“先不忙”,殷*便离开了。10分钟后,王*上到殷*的拖车货箱里去查看货物,这时他看到公路上的殷*正在解捆绑工字钢的绳子,且已解开了靠近车头一端的第一根绳子,便说“莫忙解绳子”,然后就去继续查看那些货物。此时,秦*兵也爬上了货车。6时46分,王*听到工字钢掉落到地上的声音,他和秦*兵急忙去查看情况,发现殷*被工字钢压在地面上,头部被工字钢压着。王*前去查看殷*情况,呼喊无应答,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明事故的情况。之后,王*又拨打了宁*平的电话,告诉他出了事,后者也赶到事故现场。约10多分钟后,庙宇派出所民警和卫生院医生赶到现场。经过医生的抢救后,宣布殷*抢救无效死亡。
据现场附近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殷*一手打着雨伞,一手拿着撬棍,低着头,先后将两根绳子都解开了,一根靠近挂车右侧边缘的顶部工字钢掉落下来,靠近车头部的一端先着地,靠近车尾部的一端后掉下,将位于车尾部的殷*当场砸倒。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巫山县庙宇镇七星街49号彭氏商业综合楼外侧公路上,现场停放一辆车牌号为鲁PW**2挂车,车头朝派出所方向,车尾朝街心花园方向,车距路边0.4米。挂车长16.9米,宽2.53米,车高2.85米。根据事故发生时照片和在场人员介绍,事故发生时,殷*被车上掉落下来的H型钢(工字钢)砸中头部,头部被压在工字钢下方,工字钢长7.76米,宽0.39米,外高0.19米,内高0.09米+0.09米。车上工字钢超过挂车车箱栏杆约0.7米(最高位置)。捆绑工字钢的绳子掉落在地面。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AH**6)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鲁PW**2挂)驾驶员。男,身份证号码:14042**********01X,家庭住址: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号。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1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之后又分别向宁*平、李*伟和李*等人进行了电话报告。宁*平接到电话后立即向某创公司负责人何*珍进行了报告,何*珍立即赶往现场查看。
庙宇镇派出所接到王*的电话报警后,立即向庙宇镇政府电话汇报情况并赶往案发现场。庙宇镇政府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庙宇镇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同时联系庙宇镇卫生院。约10分钟后,庙宇镇派出所民警和卫生院医生赶到现场,开展处置活动。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庙宇镇卫生院医生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对殷*进行抢救,于2024年6月17日7时47分,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
2024年6月17日23时30分,死者家属抵达庙宇镇派出所。庙宇镇政府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和家属积极沟通,并向死者家属介绍了事故情况。
6月18日2时30分,庙宇镇政府组织专人护送死者家属前往巫山县120急救中心停尸房查看死者殷*尸体。6月18日11时,死者家属从巫山县120急救中心返回庙宇镇,庙宇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维稳工作。
6月19日至7月9日,因该事件涉及跨省市多家公司,关系复杂,相关责任人员不配合,协调难度大。由县信访办、庙宇镇政府等部门多次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善后事宜均未谈妥。
7月10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由某创公司先行垫付48万元,某公司垫付30万元,李*伟垫付3万元,合计81万元,支付给死者家属并要求死者家属将殷*尸体先行运回山西老家进行安葬。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了事故情况。庙宇镇政府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安抚家属情绪;县信访办、庙宇镇政府等部门多次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维稳工作处置得当。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社会面平稳可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得当。
事故发生时,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身在湖南,在得到事故报告后,未在第一时间赶赴巫山庙宇处理事故善后,致使家属情绪不稳,且家属通过发布抖音、聚众上访等方式引发重大社会舆情。
李*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拒不配合事故调查。2024年6月26日,李*在庙宇镇派出所接受了调查组的第一次调查询问后,次日便自行离开巫山回到湖南长沙。后调查组人员多次电话通知李*前来县应急管理局接受再次调查询问并依法提供相关材料,但李*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县应急管理局3次向李*下达《询问通知书》,但李*依旧拒不配合调查,也未向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物的不安全状态
挂车的货箱装满工字钢,有十多根工字钢高出了货车的栏板,最高处高出车箱栏板约0.7米,最外侧工字钢贴近货车栏板;车顶部最上一层竖向工字钢放置于横向工字钢上,呈“十”字状态,竖向工字钢易侧滑;事故发生时降雨致工字钢湿润,增大了竖向工字钢横向侧滑的风险。
2. 人的不安全行为
挂车驾驶员殷*在未观察确认货箱工字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且未听从在场人员劝阻的情况下,解开捆绑工字钢的钢丝绳,造成车顶部靠近右侧车箱超过栏杆高度的工字钢滑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1. 某公司在不具备建设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包庙宇钢结构项目[[1]];将庙宇钢结构项目的钢结构安装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李*伟、王*等人施工[[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庙宇钢结构项目未设立项目部[[3]];无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措施[[4]];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5]];主要负责人不到现场,“遥控”指挥[[6]],未制定工字钢货物装卸作业和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7]],未安排专人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8]]。
2. 某创公司庙宇钢结构项目属于违法建设项目,未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建[[9]];同时在违法建设过程中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建设资质的某公司施工建设[[10]]。
五、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庙宇镇政府2024年以来,庙宇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的要求,成立了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召开了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根据《庙宇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烟爆、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累计142次,其中由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牵头组织村(居)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进行巡查20余次。但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禹王宫居委会在开展违法建筑日常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某创公司钢结构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殷*,在未观察确认挂车货箱工字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且未听从在场人员劝阻的情况下,解开捆绑工字钢的钢丝绳,造成车顶部靠近右侧车箱超过栏杆高度的工字钢滑落至地面,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某公司
某公司作为庙宇钢结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建设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包庙宇钢结构项目。将庙宇钢结构项目的钢结构安装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李*伟、王*施工。未设立项目部,现场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措施,未制定工字钢货物装卸作业和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1]]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期间,实际负责人李*擅离职守,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12]]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3]]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 某创公司
某创公司作为庙宇钢结构项目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庙宇钢结构项目,同时在违法建设过程中将钢结构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建设资质的魔仓公司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14]]的相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建议移交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某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未按规定制定卸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安排专人对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庙宇钢结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5]]的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对李*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处理意见
1.庙宇镇政府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庙宇镇政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
某泰物流公司、通运物流公司
2024年6月15日,殷*从“货车帮”(“运满满”)接了一单钢结构运输业务,从湖南浏阳运送至巫山,未向某泰物流公司、通运物流公司报告或通报。该运输行为非某泰物流公司、通运物流公司安排或指派。某泰物流公司、通运物流公司均未在承运费中受益或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该车辆在运输途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故某泰物流公司、通运物流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某公司要深刻汲取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力度。一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意识。二是组织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监测和不定期巡查,提高安全隐患辨别能力。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治。三是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某创公司要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管理力度。一是项目施工前要积极主动前往相关部门完成立项审批手续。二是要提高增强辨别能力,工程发包要审核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建设资质。
(三)庙宇镇政府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职到位,主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巫山庙宇湖南某结构有限公司
“6.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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