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3-10-23

字号:
分享:
打印: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购物广场大昌店销售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3月7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公司幸福广场大昌店销售的姜(购进时间为2023年3月5日)进行抽样检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3年3月29日出具编号为№: C23SC0047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经营店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购物广场大昌店于2023年4月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幸福购物广场大昌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4.9元;(2)罚款8000元。

二、巫山县家福百货超市销售的菠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3月6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家福百货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菠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6日,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3年3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C23SC00499

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和毒死蜱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巫山县家福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该超市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巫山县家福百货超市于2023年4月19日前进行了全面整改。

3. 巫山县家福百货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菠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96元;罚款2000元。

三、巫山县福田镇唐米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3日,巫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福田镇唐米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5月5日出具编号为(NO:C23SC02902)的《检验报告》;结论均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重庆巫山县福田镇唐米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巫山县福田镇唐米水果店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进购该批次香蕉时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查验并索取了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的决定。

四、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官渡龙泉店销售的黄颡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官渡龙泉店销售的黄颡鱼(购进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抽样检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3年4月28日出编号为(NO:C23SC029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5日向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官渡龙泉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该超市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5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官渡龙泉店于2023年5月6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官渡龙泉店销售的黄颡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黄颡鱼”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7元;2.处罚款5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