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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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克拉大都会店销售的干山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克拉大都会店销售的干山药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2023年1月15日。2023年6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7元;(2)罚款5000元。

二、巫山县环晨渝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和原味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环晨渝生活超市销售的山药和原味瓜子进行抽样检验,山药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原味瓜子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

2023年6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6月14日、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并案处理。

2.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前进行了全面整改。

3.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款2000元。

三、巫山县渝府老火锅店使用的鸭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8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渝府老火锅店使用的鸭肠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31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 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法应予处罚。

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100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使用的鸭肠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开始使用。2023年6月6日该经营店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鸭肠进行再次抽检,检验合格。

四、巫山县天华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路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天华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路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9日。2023年6月6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33元;2.处罚款8000元。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泥巴姜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0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五、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石牌楼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1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巫山县巫建全新商贸有限公司石牌楼店销售的香蕉开展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9日。2023年6月8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78元;2.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造成销售本批次香蕉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10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巫山县耀林珍立商贸有限公司水井湾分公司销售的干山药和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巫山县耀林珍立商贸有限公司水井湾分公司销售的干山药和香蕉开展抽样检验,干山药生产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香蕉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13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干山药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的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元;2.罚款8000元。

  1. 经排查,造成销售本批次干山药和香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16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七、重庆市巫山县全佰茂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和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7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巫山县全佰茂食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和香蕉开展抽样检验。韭菜和香蕉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2023年6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香蕉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韭菜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批准,本局于2023年7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法应予处罚。

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7.59元;2.罚款8000元。

4. 经排查,造成销售本批次韭菜和香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已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8月18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八、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神女市场分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福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神女市场分店销售的香蕉开展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9日。2023年6月10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批准,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香蕉时食品进货渠道合法,查验并索取了真实、合法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涉案批香蕉的检测报告,能提供进货单对进购的泥巴姜追根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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