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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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

信息公告

一、巫山县潮牛庄源老火锅餐厅使用的花生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6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潮牛庄老火锅餐厅使用的花生籽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2023年8月1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花生籽酸价超标,主要是经营者储存方式不当,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由于改批次花生籽已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罚款5000元。

二、巫山县巫峡镇利民糖果糕点一分店生产销售的牛奶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7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巫山县巫峡镇利民糖果糕点一分店生产销售的牛奶酥进行抽样检验,其生产时间为2023年5月14日。

2023年6月21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000元。

三、重庆汇曼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3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汇曼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采购上述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程序,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64元;(2)罚款2000元。

四、巫山县巫峡镇起云糖厂生产销售的牛奶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7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巫峡镇起云糖厂生产销售的牛奶酥进行抽样检验,其生产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处罚款5000元。

五、巫山县美佳乐超市销售的泥巴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美佳乐超市销售的泥巴姜开展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2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2.46元;2.罚款5000元。

六、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辣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3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巫山县唐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5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3.27元;2.罚款5000元。

七、巫山县艳姐农家乐使用的辣得爽元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7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燕姐农家乐使用的辣得爽元豆进行抽样检验。其生产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2023年8月1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8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

2.经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是因为储存条件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5000元。

八、重庆凯创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辣椒(红小米)和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3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凯创戴斯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辣椒(红小米)和豇豆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均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5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辣椒(红小米)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完成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程序,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元。

九、巫山县创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4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创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25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完成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程序,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6元;2.罚款2000元。

十、巫山县李琼餐饮馆生产销售的馒头、红糖馒头和使用的花生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李琼餐饮馆生产销售的馒头、红糖馒头和使用的花生籽进行抽样检验,馒头、红糖馒头生产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花生籽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馒头、红糖馒头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11日,收到花生籽检验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完成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8袋复配调味剂和14瓶自制甜蜜素,2.没收违法所得93.63元;3.罚款100000元。

十一、巫山县醉醉巴适老火锅店使用的辣椒(青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6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醉醉巴适老火锅店使用的辣椒(青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2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完成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5000元。

十二、巫山县庆园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4日,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巫山县庆园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辣椒(红小米辣)进行抽样检验,其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2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本局于2023年8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24元;2.罚款5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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